应早日赋予消协诉讼主体资格
[□姜素芬] 2006-05-17 00:00

 

  □姜素芬

  

  浙江杭州华夏医院因发布虚假医疗广告导致38名消费者受到严重伤害,在调解失败之后,浙江省消协近日启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基金,支持26名投诉患者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杭州华夏医院向患者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在内共计近500万元。江干区人民法院目前已正式立案受理(《中国青年报》5月16日报道)。

  在许多人的心目中,消协的职能就是“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其实,除了这一项,消协另有六项职能,其中包括“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浙江省消协支持患者提起民事诉讼,依据的就是这一条。人们对消协职能的认识不全面,跟消协未能完全履行其职能有着直接的联系。

  与医院相比,消费者力量分散,经济力薄弱,获取相关信息困难,维权成本高昂。消协作为一个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宗旨的社会组织,支持患者提起诉讼,就能有效规避患者的劣势,将相关资源整合起来,增强维权的力量。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浙江省消协此次支持消费者提起诉讼,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一旦各地消协都能认真履行职责,帮助、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就有利于降低维权成本,使消费者的权益更好地受到保护。

  但同时,也应该认识到,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案件往往涉及面很广,有时甚至涉及数以万计的消费者,消协即使支持这些患者提起民事诉讼,也常常由于涉及的消费者过多,很容易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因此,消费者仅仅“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是不够的,最好是由消协直接代表消费者提起诉讼,这有利于降低维权成本,减少对司法资源的浪费。

  目前,消协尚不具备消费侵权诉讼的主体资格。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民事诉讼关系必须有直接利害关系,由于消费者协会与侵权的主体之间,往往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消协直接提起公益诉讼就面临一道难以逾越的门槛。

  而且,中消协只是一个群众组织,不能作为被侵权的主体,没有资格向法院直接提出诉讼申请。即使从消费者集团诉讼的角度来看,由于消协作为单位法人而不是自然人,也不能作为“代表人”进行诉讼。

  因此,消协只能鼓励、支持消费者以个人的名义提起诉讼。这既是消协所面临的尴尬,也是消费者维权所面临的一大障碍。在普通消费者遭遇国际知名企业侵权的多起事件中,这些公司虽然对我国的消费者和对国外的消费者实行双重标准,我们也只能忍气吞声,无可奈何。一些霸王条款长达数年我行我素,也与此不无关系。

  司法诉讼途径是消费者依法维权的最重要的保障。当赋予消协诉讼主体资格,消费者维权的途径就会变得非常畅通,不仅有利于降低维权成本,更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也有利于促进相关主体以消费者的利益为重,减少侵权行为,从而,促使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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