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员工冒名农户 挪巨款被判刑
[新华] 2006-05-18 00:00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信用社工作人员冒用农户名义挪用资金数额达400万元的案件进行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王云忠、杨世富有期徒刑各10年。

  2002年1月,四川省创新生化有限公司负责人胡红云因在彭州市信用联社申请贷款500万元未获批准,而又急需资金,遂找到彭州市升平信用社主任王云忠,要求以支农再贷款的名义从升平信用社贷款400万元后归其使用,被告人王云忠同意后给被告人信贷员杨世富讲明了情况,安排杨世富办理了贷款手续,由被告人杨世富虚构16户农民种植天麻的事实,伪造了16户农民在升平信用社的支农再贷款信贷资料、贷款合同等,向彭州市信用联社申请得到调剂资金380万元,加上升平信用社资金20万元共400万元支农再贷款。

  此后,由王云忠安排杨世富冒用16户农民的名义将400万元贷款领出,同时再将400万元以现金方式存入四川创新生化公司的账户,账目上全部以现金方式以免被检查发现。之后,在2002年1月30日至次年3月3日期间,该笔资金被全部取现支付,400万元仍为16户农民贷款,且无人归还。

  此外,2001年10月17日,彭州市西郊信用社向升平信用社转款141.70万元的过程中,被告人王云忠和杨世富利用职务之便,违反规定,私自决定将其中的50万元提现后借给三界镇的胡某某使用,2002年5月13日才将该笔借款归还。2003年6月,被告人王云忠、杨世富为了归还借给胡某某的50万元借款,由被告人杨世富冒用许某某的名义在升平信用社贷款35.5万元,办理了借新还旧手续,该笔贷款至今没有归还。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云忠利用曾担任彭州市升平信用社主任,杨世富利用担任信贷员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和客户资金借贷给他人,且数额巨大而未归还,其行为均已构成挪用资金罪,遂作出上述判决。(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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