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办法出台 新股发行重启在即
[□本报记者 周翀] 2006-05-18 00:00

 

  □本报记者 周翀

  

  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全文见A15),并于今日起正式实施。这标志着“新老划断”全面启动。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增加了两款规定,其余修改不大。

  新增的两款规定分别为:一是第38条规定:“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二是第68条规定:“发行人披露盈利预测的……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50%的,除因不可抗力外,中国证监会在36个月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请。”

  另外,《办法》取消了一年辅导期的规定,但在征求意见稿第5条规定保荐人应认真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基础上,增加了保荐人的辅导义务。

  《办法》对发行人条件的规定包括: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下转A2)

  相关文章见A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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