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办法出台 新股发行重启在即
[] 2006-05-18 00:00

 

  (上接A1)为防止上市公司“变脸”,《办法》体现出监管部门对企业持续盈利能力的关注,对可能对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如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等。

  征求意见稿中涉及发行人独立性、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中介机构行为等的条款,以及一些为适应发行市场化需要进行调整的条款,均在《办法》中得以保留。

  随着《办法》的实施,《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以及证监会从1996年至2003年发布的系列发行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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