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55 证券简称:鑫科材料 编号:临2006-010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分配及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10股转增3股派发现金红利0.5元(含税),每股转增0.3股派发现金红利0.05元(含税),
●每10股现金红利0.45元(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45元(税后)
●股权登记日:2006年5月23日
●除权(除息)日:2006年5月24日
●新增可流通股份上市流通日:2006年5月25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6年5月30日
本公司200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06年4月26日召开的公司200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06年4月27日的《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现将2005年度分红派息的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200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以2005年12月31日总股本95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股东、投资基金实际每10股派0.45元),用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转增3股的比例转增股本。转增后公司总股本由现在的9500万股变更为12350万股,其中:非流通股8450万股,流通股3900万股。
二、股权登记日、除权日(除息日)和新增可流通股份上市流通日(红利发放日)
股权登记日:2006年5月23日
除权除息日:2005年5月24日
新增可流通股份上市流通日: 2006年5月25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6年5月30日
三、分红派息、转增对象
截止2006年5月23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四、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非流通股股东的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2、流通股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其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转增股份于2006年5月24日直接记入股东的证券账户。
五、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前后,股份变动情况(单位:股)
六、实施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按新股本12350万股摊薄计算的2005年度每股收益为0.17元。
七、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53-5847423
传真:0553-5847423
八、备查文件
公司200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5月18日
证券代码:600255 股票简称:鑫科材料 公告编号:临2006-011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沟通情况
暨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完整和准确,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经过与流通股股东充分沟通,根据非流通股股东提议,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即:将“全体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付2.50股”调整为“全体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付3.0股”。公司股票将于2006年5月19日复牌。
投资者请仔细阅读公司董事会2006年5月18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和《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修订稿)》。
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情况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自2006年5月11日刊登公告以来,为了获得最广泛的股东基础,在公司董事会的协助下,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及公司高管通过拜访投资者、热线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网上路演等形式与流通股股东进行了沟通。根据双方充分协商的结果,经提起股权分置改革动议的非流通股股东同意,提高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对价水平,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原为: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付2.5股的对价安排,按照本股改说明书公告日的公司总股本规模(其中流通股为3000万股)合计获付7,500,000股;按照公司200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成后的总股本规模(其中流通股为3900万股)合计获付9,750,000股。
现调整为: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付3股的对价安排,按照本股改说明书公告日的公司总股本规模(其中流通股为3000万股)合计获付 9,000,000股;按照公司200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成后的总股本规模(其中流通股为3900万股)合计获付11,700,000股。
二、独立董事关于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调整后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提高了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执行的对价水平,有利于保护公司流通股股东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中的利益,同时也进一步体现了非流通股股东对流通股股东意见的尊重。
3、本独立意见是基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调整所发表的意见,不构成对前次意见的修改。
三、补充保荐意见的结论性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是公司广泛听取流通股股东的意见,并与保荐机构、非流通股股东等各方协商基础上形成的。调整后的方案在充分尊重事实和市场规律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了流通股股东的权益和非流通股股东的承受能力、公司资本结构等因素,充分体现了非流通股东对推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诚意。
本次方案的调整并不改变本保荐机构前次所发表的保荐意见结论。
四、律师之补充法律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聘请的法律顾问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发表意见如下:
鑫科材料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的内容以及实施程序符合《指导意见》、《管理办法》、《操作指引》的要求和精神。调整后的鑫科材料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在获得有权的政府部门批准、鑫科材料相关股东会议批准后可以依照《管理办法》和《操作指引》的规定实施。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内容的调整是在充分听取流通股股东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做出的,不涉及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原则和基本假设的变化,对价测算依据和过程也无实质性的变化。修订后的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尚须提交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
附件:
1、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
2、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修订稿);
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补充保荐意见;
4、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5、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补充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