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公告
[] 2006-05-18 00:00

 

  证券代码:000799    证券简称:酒鬼酒        公告编号:2006--025

  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近日收到财政部驻湖南省财政监察专办事处《关于湖南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白酒消费税政策执行情况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的通知》(财驻湘监[2006]19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对公司白酒消费税政策执行情况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

  1、转移包装物成本,减少计税收入,漏缴消费税问题。

  2004年8—12月,酒鬼酒公司通过转移包装物成本到湖南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核算,减少2004年销售产品的包装成本计税价格37922473.4元,少计消费税9480618.35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即: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应补缴消费税9480618.35元。

  2、价外收费漏缴税款问题。

  2004年,酒鬼酒公司将应收湖南酒鬼酒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的独家经销费63297994.32元计入其他业务收入,未计产品销售收入,少计消费税13525212.46元,少计增值税9197144.5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关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应补缴消费税13525212.46元,补缴增值税9197144.5元。

  3、业务用酒漏缴税款问题。

  2004年,酒鬼酒公司业务用酒、促销用酒等按成本价计税,少计计税收入601736.66元,少计消费税150434.17元,少计增值税102295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关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应补缴消费税150434.17元,补缴增值税102295元。

  4、其他利用关联交易逃避消费税问题,财政部另行研究。

  通知要求酒鬼酒公司按本处理决定调整相关账务,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各项税款。

  二、对公司的影响

  1、本公司对上述处理决定无异议,争取在财务部驻湖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规定的时间内补缴所欠消费税款。同时,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有关要求调整相关账务,公司将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报告进行审计,并在本临时公告后45天内作好信息披露。

  2、此项处理决定实施后,将减少公司2004年度净利润2560万元,对公司当期损益无直接影响,但会进一步降低公司的净资产水平,加大公司累计亏损额度。在此,公司对广大投资者深表歉意。

  特此公告。

  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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