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债权人妥善安排公告(等)
[] 2006-05-18 00:00

 

  证券代码:000702     股票简称:G正虹     公告编号:2006-029

  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债权人妥善安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6年3月20日召开了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股权分置改革及以股抵债方案。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本公司于 2006年3月23日、4月11日和4月28日三次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站》公告了债权人上述事宜,告知债权人有权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主要债权人向公司出具了有关债权书面处理函,均认可了公司所作的安排。至此,公司已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妥善安排了公司所有债权人的债权。

  特此公告

  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5月18日

  证券代码:000702    股票简称:G正虹    公告编号:2006-030

  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大股东岳阳市屈原农垦有限责任公司

  以股抵债股份价格确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本公告内容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截至2005年12月31日,岳阳市屈原农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屈原农垦”或“大股东”)共占用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资金42,711,376.53元。

  2、公司大股东本次以股抵债股份价格确定为2.64元/股。

  3、屈原农垦将以其持有的本公司1,617万股股票抵偿其对本公司的占用资金4,268.88万元。以股抵债后的剩余的占用资金22,576.53元由屈原农垦于以股抵债方案实施日以现金偿还给本公司。

  4、本公司将在得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后的2个工作日内公告以股抵债报告书,并在以股抵债报告书公告后5个工作交易日内实施有关以股抵债方案。

  一、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及以股抵债方案已经2006年3月20日召开的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

  二、以股抵债方案

  1、大股东以股抵债股份价格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后第一个交易日为 2006年 3月 29日,第 30个交易日为2006年 5月 16日,连续30个交易日的均价的算术平均值为 2.64元/股,则大股东以股抵债股份价格为2.64元/股。

  2、以股抵债股份数量

  本次大股东以股抵债股份数量为1,617万股。

  3、以股抵债股份比例

  本次大股东以股抵债的股份数量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5.72%,占目前屈原农垦持有股份的16.51%。

  4、以股抵债金额

  根据以上以股抵债股份价格及以股抵债股份数量,本次以股抵债金额为4,268.88万元。以股抵债后的剩余的占用资金22,576.53元由屈原农垦于以股抵债方案实施日以现金偿还给本公司。

  三、以股抵债实施办法

  公司第一大股东屈原农垦以其持有的本公司1,617万股股票,抵偿其对本公司的占用资金4,268.88万元。屈原农垦将申请,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根据方案实施日屈原农垦的持股数量,将该部分股票予以注销。

  四、以股抵债实施前后公司股权结构变化

  1、实施以股抵债前

  

  2、实施以股抵债后

  

  五、本次以股抵债方案实施后,公司的总股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相应发生变化。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公司于 2006年3月23日、4月11日和4月28日三次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站》发布了关于以股抵债的债权人公告。公司主要债权人已就本公司在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股权分置改革及以股抵债方案后实施以股抵债事宜出具同意函。对于尚未取得同意函的债权,在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通过股权分置改革及以股抵债方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若有合法债权人提出要求,公司将根据其合法证明文件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或为其债权提供担保。屈原农垦承诺同意在公司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通过股权分置改革及以股抵债方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在公司主要债权人提出债权担保要求的情况下,为公司履行偿还有关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股份公司债权人已经得到妥善安排。

  经过审慎、必要的调查,并基于目前股份公司情况的分析,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以股抵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本次以股抵债是从根本上解决控股股东资金占用问题的合理、有效途径,本次以股抵债已从制度上采取措施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对全体股东是公平合理的。

  七、律师意见

  本公司律师发表结论意见认为:正虹科技本次以股抵债的实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以股抵债涉及的债权人业已得到妥善安排,并且本次以股抵债取得了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实施不存在法律障碍。

  八、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730-5728010

  联系人:周夏华

  联系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屈原管理区营田镇

  邮政编码:414418

  九、附件

  1、补充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补充法律意见书

  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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