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信披准则与时俱进变化大
[□本报记者 初一] 2006-05-19 00:00

 

  □本报记者 初一

  

  为新股发行重启配套的两项信息披露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昨日发布,修订后的新准则对拟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从格式到内容均有较大变化,而这些变化恰恰体现了全流通、公司治理日趋完善、新会计准则即将施行等时代特点。

  在“新老划断”以后,今后实施IPO的都将是股份全流通的公司,但可以流通并不代表马上流通。IPO公司老股东持股有无流通限制、锁定期有多长,都将是投资者十分关心的问题。因此,此次修订后的准则第1号,要求招股说明书全文文本扉页在载有原有发行股数、发行价、发行日期等内容以外,增加披露“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一项内容。

  此外,修订后的准则第1号还要求扉页增加披露“发行后总股本,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还应披露在境内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和在境外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这也预示着今后IPO公司中将有一批“海归”企业,境外上市企业回境内发行上市或以A+H的方式IPO,或将成为一种流行的做法。

  新的IPO信息披露准则是根据新证券法以及新的IPO办法修订的,在许多方面都实现了与新法律法规的接轨。如IPO办法第2条规定,“境内公司股票以外币认购和交易的,不使用本办法”,准则第1号也依照这一条取消了“拟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参照本准则执行”的条款。

  近几年来,上市公司治理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为了与新的公司治理要求相吻合,准则第1号第二章第九节“公司治理”,修订前后内容变化较大,如要求发行人披露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各专门委员会的设置情况。

  新的会计准则将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中率先施行,准则第1号也结合了新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如要求发行人披露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及其使用寿命的估计情况,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以及使用寿命不确定的判断依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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