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交易机制,提高市场效率
[□尚证] 2006-05-19 00:00

 

  □尚证

  

  新订《交易规则》对交易机制进行了完善,交易机制是证券市场的微观结构,机制的完善程度对市场效率具有深刻的影响。《规定》推出了新的订单模式、完善了证券买卖申报制度、完善涨跌幅制度、完善了停复牌制度以及完善了债券回购制度。

  1、新的订单模式

  《规则》增加了两种市价委托的订单,上证所原来只有限价订单一种形式,市场订单过于单一。《规则》3.4.4条规定,上证所根据市场需要可以接受两种市价申报

  第一种市价订单是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实时最优五个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逐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第二种市价订单是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实时五个最优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逐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按本方申报最新成交价转为限价申报;如该申报无成交的,按本方最优报价转为限价申报;如无本方申报的,该申报撤销。

  2、完善证券买卖申报制度

  市场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时候,为了避免出现申报过程出现乌龙指的情况,对此类证券的申报设计了安全保障机制,见《规则》的3.4.15条和3.4.16条。

  规定集合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

  (1)股票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20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50%;

  (2)基金、债券交易申报价格最高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15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70%。

  连续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

  (1)申报价格不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的110%且不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的90%;同时不高于上述最高申报价与最低申报价平均数的130%且不低于该平均数的70%;

  (2)即时揭示中无买入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低者视为前项最高买入价格;

  (3)即时揭示中无卖出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高者视为前项最低卖出价格。

  3、完善涨跌幅制度

  明确了新股、增发新股、恢复上市证券首个交易日无价格涨跌幅比例限制,并且增加了上证所经证监会批准可以调整涨跌幅比例的条款。

  《规则》3.4.13条规定三种情况下,交易无涨跌幅:(1)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封闭式基金;(2)增发上市的股票;(3)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股票。

  除此外还增加了交易所认定首日无涨跌幅的权限:可以认定上述三种情况以外的其他无涨跌幅情形。

  4、完善停复牌制度

  新订《交易规则》多处涉及停复牌制度,包括正常的停复牌制度和为了处理异常交易情况而采取的停复牌制度。

  其中第4.2.6条规定证券开市期间停牌的,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并且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而当前上海市场在停牌期间不支持申报,该条关于停牌期间可以接收申报的规定将更加便于广大投资者的投资操作。

  《规则》还条界定了异常情况停牌:行情传输中断或无法申报的会员营业部数量超过营业部总数10%,交易所可以实行临时停市。原《规则》以席位异常比例到达10%来定义异常停牌,随着越来越多会员实行大集中交易,按照营业部比例定义异常停牌显得更加合理。

  对于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后,如果当日恢复交易,那么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前交易主机已经接受的申报仍然有效。还规定交易主机在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期间继续接受申报,在恢复交易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交易。

  5、完善债券回购制度

  新订《规则》增加了债券回购交易的申报规定(见3.4.8条、3.4.9条、3.4.10条、3.4.11条)。对债券买断式回购的最小申报数量、计价单位以及最小报价单位做了具体的规定。

  对于债券买断式回购、债券质押式回购以及标准券分别做了定义:

  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是指债券持有人将债券卖给购买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卖方再以约定价格从买方购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交易。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债券持有人在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

  标准券是指由不同债券品按相应折算率折算形成的,用以确定可利用质押式回购交易进行融资的额度。因此标准券不是某种类型的债券,而是债券按照一定方法计算得到的抵押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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