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公告(等)
[] 2006-05-19 00:00

 

  证券代码:600363        证券简称 :联创光电        编号:2006-临17号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 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3、 公司将尽快刊登《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4、 公司股票复牌时间安排详见《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06年5月17日(星期三)下午2︰00。

  网络投票时间:5月15日至5月17日的9︰30~11︰30, 13︰00~15︰00。

  2、股权登记日:2006年4月28日。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南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京东大道168号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楼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与征集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联创光电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联创光电董事长杨柳先生。

  7、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参加表决的股东及授权股东代表共1080人,代表股份180,318,99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2.94%。其中:

  1、参加表决的非流通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6人,代表股份156,205,500股,占公司非流通股份的99.36%,占公司总股本的63.19%。

  2、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074人,代表股份24,113,491股,占公司流通股份的26.79 %,占公司总股本的9.75%。其中:

  (1)参加现场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4人,代表股份3,789,828股,占公司流通股份的4.21%,占公司总股本的1.53%。

  (2)参加网络投票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060人,代表股份20,323,663股,占公司流通股份的22.58 %,占公司总股本的8.2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保荐机构代表、律师出席了本次相关股东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相关股东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以下简称“《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1、《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单位:股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审议议案已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参加表决的前十名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和表决情况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经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海若、杨爱林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该意见书认为:联创光电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通过的《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决议;

  2、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3、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

  特此公告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5月19日

  证券代码:600363        证券简称:联创光电        编号: 2006-临18 号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五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OO五年年度股东大会于二OO六年五月十八日上午8:30时在联创光电科技园举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5人,代表15520.55万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62.78%,无流通股股东参加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董事长杨柳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1、审议通过《2005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15520.55万股同意,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股弃权,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2、审议通过《200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15520.55万股同意,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股弃权,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3、审议通过《200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15520.55万股同意,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股弃权,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4、审议通过《200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15520.55万股同意,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股弃权,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5、审议通过《200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5.1、利润分配预案

  15520.55万股同意,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股弃权,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会议决议:以2005年末总股本247,204,5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人民币0.5元(含税),总金额为12,360,225.00元,分配后尚余未分配利润人民币41,449,422.84元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5.2、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15520.55万股不同意,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同意,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股弃权,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会议决议:否决董事会提出的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6、审议通过《关于聘请200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5520.55万股同意,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股弃权,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7、审议通过《关于投资“移动通信配套用片式LED及微型电声器件项目”的议案》

  15520.55万股同意,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股弃权,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8、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预案》

  15520.55万股同意,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股弃权,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9、审议通过《增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15520.55万股同意,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股弃权,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会议决议:根据公司第一大股东江西省电子集团公司提议,决定以公司2005年末股本总数2472045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以资本公积金转增5股。

  会议还听取了《200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次股东大会经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见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六年五月十八日

  股票代码:600363        股票简称:联创光电         编号:2006-临19号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豁免江西省

  电子集团公司要约收购江西联创光电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义务的批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6年5月1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豁免江西省电子集团公司要约收购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义务的批复》(证监公司字[2006]76号),同意豁免本公司控股股东江西省电子集团公司因增持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184.425万股(占总股本的8.84%)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并指出江西省电子集团公司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本次收购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本次收购进展情况,公司将及时予以公告。

  特此公告!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5月18日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五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有关法律”)、《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及《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本所作为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创股份”或 “公司”)的法律顾问,应公司的要求,指派方世扬律师(以下简称“律师”)出席2006年5月18日上午召开的公司2005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表决程序及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以及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对联创股份本次会议所涉及的事项及文件、资料进行了核查与验证,在验证过程中,联创股份向本所承诺:

  1、提供予本所之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

  2、提供予本所之文件、资料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提供予本所之文件、资料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资料的原件均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于2006年3月31日、4月25日、4月26日分别在《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了《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期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对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和其他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经核查,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杨柳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会议召集人是联创股份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三、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均为截止股权登记日2006年4月2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午15:00交易结束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出席联创股份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名,代表股份15520.55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2.78%;其中流通股股东0名,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0%。

  3、公司的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会议。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会议通知公告中包含的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如下:

  1、公司2005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2、公司董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监事会工作报告。

  4、公司200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公司200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5.1公司200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2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6、公司《关于聘请200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关于投资“移动通信配套用片式LED及微型电声器件项目”的议案》。

  8、《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9、公司《增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公告的拟审议议案一致。

  本次会议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在由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代表、监事作为监票人和记票人的监督下进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表决的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中,除第5.2项议案以0股同意、0股弃权、15520.55万股反对未获得通过,其余各项议案均以15520.55万股同意、0股弃权、0股反对获得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全部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联创股份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方世扬

  二零零六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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