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A20版) 第十四章 暂停、恢复和终止上市
第一节 暂停上市
14.1.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暂停其股票上市:
(一)因第13.2.1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结果表明公司继续亏损;
(二)因第13.2.1条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在两个月内仍未按要求改正财务会计报告;
(三)因第13.2.1条第(四)项情形其股票交易 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在两个月内仍未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
(四)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
(五)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六)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14.1.2 因第13.2.1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预计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继续亏损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发布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披露年度报告前至少再发布两次风险提示公告。
14.1.3 因第13.2.1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公司继续亏损,或者虽然显示盈利但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董事会在审议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当就以下事项作出决议,并提交最近一次股东大会审议:
(一)如果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将与一家具有第4.1条规定的恢复上市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代办机构”)签订协议,约定由公司聘请该代办机构作为股票恢复上市的保荐机构;如果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则委托该代办机构提供代办股份转让服务,并授权其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结算系统股份退出登记、股份重新确认以及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股份登记结算等事宜;
(二)如果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将与登记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在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将委托登记公司作为全部股份的托管、登记和结算机构;
(三)如果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将申请其股份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转让,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以及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有关事宜。
14.1.4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条所述事项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与代办机构和登记公司的协议签订工作,并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送本所,披露其主要内容。
14.1.5 上市公司出现第14.1.1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年度报告。公司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再次发布股票将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本所自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14.1.6 上市公司出现第14.1.1条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本所自两个月期满后的第一交易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暂停上市期间,公司应当至少发布三次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公司在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至终止上市前,应当参照第14.1.3条和第14.1.4条的规定,完成与代办机构和登记公司的协议签订工作,并及时报送本所,披露协议的主要内容。
14.1.7 本所上市委员会对股票暂停上市事宜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
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是否暂停股票上市的决定。
14.1.8 本所在作出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后两个交易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发布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4.1.9 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后及时披露股票暂停上市公告。股票暂停上市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暂停上市的股票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暂停上市起始日;
(二)股票暂停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三)董事会关于争取恢复股票上市的意见及具体措施;
(四)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
(五)暂停上市期间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主要方式;
(六)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14.1.10 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公司应当继续履行上市公司的有关义务,并至少在每月前五个交易日内披露一次为恢复其股票上市所采取的措施及有关工作的进展情况。
公司没有采取相应措施或者有关工作没有进展的,也应当披露并说明原因。
14.1.11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暂停其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一)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二)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三)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
(四)未按照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五)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
(六)本所认为应当暂停其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其他情形。
14.1.12 可转换公司债券暂停上市事宜,参照本节股票暂停上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恢复上市
14.2.1 因第14.1.1条第(一)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暂停上市期间,上市公司于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最近一期年度报告,且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公司盈利的,可以在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所提出恢复其股票上市的申请。
14.2.2 暂停上市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发布其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14.2.3 上市公司应当聘请代办机构担任其恢复上市的保荐机构。
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恢复上市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在确信公司具备恢复上市条件后出具恢复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
14.2.4 保荐机构在核查过程中,应当至少从以下三个方面对上市公司的有关情况予以充分关注和尽职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
(一)规范运作:包括人员、资产、财务的独立性,关联交易是否公允,重大出售或者收购资产的行为是否规范,重组后的业务方向以及经营状况是否发生实质性变化,与实际控制人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等;
(二)财务会计:包括公司的收入确认、非经常性损益的确认是否合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所涉及事项对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影响,公司对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事项进行纠正和调整的情况等;
(三)或有风险:包括资产出售、抵押、置换、委托经营、重大对外担保、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适用本规则有关累计计算的规定),以及上述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影响等。
对于公司存在的各种不规范行为,保荐机构应当要求公司改正。公司未按要求改正的,保荐机构应当拒绝为其出具恢复上市保荐书。
14.2.5 保荐机构出具的恢复上市保荐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的基本情况;
(二)公司存在的主要风险以及原有风险是否已经消除的说明;
(三)对公司发展前景的评价;
(四)核查报告的主要内容;
(五)公司是否完全符合恢复上市条件及其依据的说明;
(六)无保留且表述明确的保荐意见及其理由;
(七)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具备相应保荐资格以及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的说明;
(八)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的说明;
(九)保荐机构比照有关规定作出的承诺;
(十)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十一)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十二)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十三)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恢复上市保荐书应当由保荐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签字,注明日期并加盖保荐机构公章。
14.2.6 上市公司申请其股票恢复上市的,应当聘请律师对恢复上市申请的合法、合规性以及相关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验证,就公司是否具备恢复上市条件出具法律意见书,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4.2.7 前条所述法律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及相关结论性意见:
(一)公司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是否完全符合恢复上市的实质条件;
(三)公司的业务及发展目标;
(四)公司治理结构和规范运作情况;
(五)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六)公司的主要财产;
(七)重大债权、债务;
(八)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情况;
(九)公司纳税情况;
(十)重大诉讼、仲裁;
(十一)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
(十二)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律师就上述事项发表的有关结论性意见,应当包括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在纠纷或者潜在风险等。
14.2.8 上市公司提出恢复上市申请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下述文件:
(一)恢复上市申请书;
(二)董事会关于公司符合恢复上市条件,同意申请恢复上市的决议;
(三)董事会关于公司在暂停上市期间为恢复上市所做主要工作的报告;
(四)管理层从公司主营业务、经营活动、财务状况、或有事项、期后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等角度,对公司所实现的盈利情况、公司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的持续性、稳定性作出的分析报告;
(五)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说明,包括重大资产重组的内部决策程序、资产交接、相关收益的确认、实施结果及相关证明文件等;
(六)关于公司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期间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说明,包括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协议主要内容、履行情况和实施结果以及相关证明文件等;
(七)关于公司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期间纳税情况的说明;
(八)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原件;
(九)保荐机构出具的恢复上市保荐书和保荐协议;
(十)法律意见书;
(十一)董事会对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说明(如适用);
(十二)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关于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说明(如适用);
(十三)按照第14.1.4条的规定与代办机构和登记公司签订的相关协议;
(十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应当在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后下一交易日发布相关公告。
14.2.9 本所在收到上市公司提交的恢复上市申请文件后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公司。
公司未能按照前条要求提供申请文件的,本所不受理其股票恢复上市的申请。
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后及时披露决定的有关内容,并发布可能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14.2.10 本所在受理上市公司恢复上市申请后三十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其股票恢复上市的决定。
在此期间,本所要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公司应当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公司提供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上述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
14.2.11 本所受理上市公司恢复上市申请后,可以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盈利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期间不计入前条所述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
14.2.12 因第14.1.1条第(二)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上市公司在两个月内披露按照有关规定改正后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可以在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所提出恢复其股票上市的申请。
本所自收到公司申请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其股票恢复上市的决定。本所在作出决定之前,可以视情况要求公司提供保荐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改正情况等事项出具的专项说明和意见。公司按照本所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
14.2.13 因第14.1.1条第(三)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上市公司在两个月内披露相关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的,可以在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所提出恢复其股票上市的申请。
本所自收到公司申请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其股票恢复上市的决定。本所在作出决定之前,可以视情况要求公司提供保荐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相关定期报告所涉事项出具的专项说明和意见。公司按照本所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
14.2.14 本所上市委员会对上市公司恢复上市申请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
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是否同意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的决定。
14.2.15 本所在作出同意其股票恢复上市的决定后两个交易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4.2.16 经本所同意恢复上市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有关决定后及时披露股票恢复上市公告。股票恢复上市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恢复上市的股票种类、简称、证券代码;
(二)股票恢复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三)董事会关于恢复上市措施的具体说明;
(四)相关风险因素分析;
(五)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14.2.17 上市公司披露股票恢复上市公告五个交易日后,其股票恢复上市。
14.2.18 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暂停上市期间,上市公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书面形式向本所提出恢复其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申请:
(一)因第14.1.11条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经查实上述情形造成的后果不严重;
(二)因第14.1.11条第(二)项所列情形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该情形在六个月内消除;
(三)因第14.1.11条第(三)项所列情形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该在两个月内消除;
(四)因第14.1.11条第(五)项所列情形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公司在法定披露期限内披露了经审计的最近一期年度报告,且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公司实现盈利。
14.2.19 可转换公司债券恢复上市事宜,参照本节股票恢复上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终止上市
14.3.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终止其股票上市:
(一)因第14.1.1条第(一)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年度报告;
(二)因第14.1.1条第(一)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的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显示公司亏损;
(三)因第14.1.1条第(一)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最近一期年度报告,但未在其后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四)因第14.1.1条第(二)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两个月内仍未按要求改正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在两个月内披露了按要求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但未在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五)因第14.1.1条第(三)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两个月内仍未披露相关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或者在两个月内披露相关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但未在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六)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
(七)恢复上市申请未获同意;
(八)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九)上市公司或者收购人以终止股票上市为目的回购股份或者要约收购,在方案实施后,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向本所提出终止上市的申请;
(十)股东大会在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作出终止上市的决议;
(十一)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十二)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14.3.2 上市公司出现第14.3.1条第(一)项情形的,本所自法定披露期限结束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14.3.3 上市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后,预计可能出现第14.3.1条第(二)项情形的,董事会应当在最近一个年度结束后十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披露年度报告前至少再发布两次风险提示公告。
14.3.4 上市公司出现第14.3.1条第(二)项情形的,应当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年度报告,同时发布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本所自公司披露年度报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14.3.5 上市公司出现第14.3.1条第(三)项情形的,本所自公司披露年度报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14.3.6 上市公司出现第14.3.1条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本所自两个月或者五个交易日期满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14.3.7 上市公司出现第14.3.1条第(六)项、第(七)项情形的,本所自决定不受理其股票恢复上市申请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在决定不同意其股票恢复上市申请的同时,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14.3.8 上市公司出现第14.3.1条第(八)项情形的,本所在规定期限届满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14.3.9 上市公司出现第14.3.1条第(九)项情形的,本所视情况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在收到公司申请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14.3.10 上市公司出现第14.3.1条第(十)项情形的,应当在股东大会会议结束后及时通知本所并公告。
本所在公司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14.3.11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十一)项情形的,应当于知悉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解散条件成就时,或者在股东大会作出解散的决议后,或者在法院宣告公司破产当日立即向本所报告并于次日公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本所知悉该情形之日起停牌。
本所在公司披露上述公告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14.3.12 本所上市委员会对股票终止上市事宜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
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是否终止股票上市的决定。
14.3.13 本所在作出是否终止股票上市的决定前,可以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盈利的真实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结果提交上市委员会审议。调查核实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
本所为作出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可以要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公司应当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公司提供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上述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
14.3.14 本所在作出终止股票上市的决定后两个交易日内,通知该公司并发布相关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公司在此之前未按规定聘请代办机构并与其签订相关协议的,本所在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同时,为其指定临时代办机构,通知公司和代办机构,并于两个交易日内就上述事项发布相关公告(公司不再具备法人资格的情形除外)。
14.3.15 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所关于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后及时披露股票终止上市公告。股票终止上市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终止上市的股票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终止上市的日期;
(二)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三)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登记、转让和管理事宜;
(四)终止上市后公司的联系人、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五)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14.3.16 公司应当在股票终止上市后立即安排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事宜,保证公司股份在本所发布终止上市的公告后四十五个交易日内可以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转让。
14.3.17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终止其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一)因第14.1.11条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经查实上述情形后果严重;
(二)因第14.1.11条第(二)项所列情形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该情形在六个月内未能消除;
(三)因第14.1.11条第(三)项所列情形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该在两个月内未能消除;
(四)因第14.1.11条第(五)项所列情形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公司未在法定披露期限内披露经审计的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或者披露的年度报告显示公司亏损,或者未在披露年度报告后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五)公司股票被本所终止上市。
14.3.18 可转换公司债券终止上市事宜,参照本节股票终止上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章 申请复核
15.1 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以下统称“申请人”)对本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所公告有关决定之日起七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本所不公告有关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七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原决定不停止执行。
上市公司应当在向本所提出复核申请后下一交易日发布相关公告。
15.2 申请人根据前条规定向本所申请复核,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复核申请书;
(二)保荐机构就申请复核事项出具的意见书;
(三)律师事务所就申请复核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15.3 本所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复核申请文件后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未能按照前条规定提交复核申请文件的,本所不受理其复核申请。
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是否受理其复核申请的决定后,及时披露决定的有关内容并提示相关风险。
15.4 本所设立复核机构,对申请人的复核申请进行审议。
15.5 本所在受理复核申请后三十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维持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决定。该决定为终局决定。
在此期间,本所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充材料的,申请人应当按要求予以提供。申请人提供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内。
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的复核决定后,及时披露决定的有关内容。
第十六章 境内外上市事务的协调
16.1 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同时有证券在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其他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披露的信息,公司应当向本所报告,经本所审核同意后在境内同时披露相同的信息。
16.2 上市公司就同一事件向其他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报告和公告应当与向本所提供的报告和公告内容一致。出现重大差异时,公司应当向本所作出专项说明,并按照本所要求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
16.3 本章未尽事宜,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所与其他证券交易所签署的监管合作备忘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七章 日常监管和违反本规则的处理
17.1 本所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事务实施日常监管,具体措施包括:
(一)要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二)要求公司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对所存在的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发出各种通知和函件等;
(四)约见有关人员;
(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六)其他监管措施。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接受并积极配合本所的日常监管,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答本所问询,并按要求提交说明,或者披露相应的更正或补充公告。
17.2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规则或者向本所作出的承诺,本所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惩戒: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17.3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则或者向本所作出的承诺,本所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惩戒: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上第(二)项、第(三)项惩戒可以一并实施。
17.4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违反本规则,本所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惩戒: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建议公司更换董事会秘书。
以上第(二)项、第(三)项惩戒可以一并实施。
17.5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违反本规则,本所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惩戒: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情节严重的,本所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十八章 释 义
18.1 本规则下列用语含义如下:
上市公司:指其股票在本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控股股东: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控制:指能够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可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状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控制:
(1)股东名册中显示持有公司股份数量最多,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2)能够直接或者间接行使一个公司的表决权多于该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股东能够行使的表决权;
(3)通过行使表决权能够决定一个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
(4)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指上市公司持有其50%以上的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及时: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本规则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披露:指上市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
内部职工股:指原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内部职工认购的股票。
回购股份:指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发行的流通股股份,并在收购后予以注销的行为。
18.2 本规则未定义的用语的含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所有关业务规则确定。
18.3 本规则所称“以上”、“超过”、“以内”含本数,“少于”不含本数。
第十九章 附 则
19.1 本规则经本所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19.2 本规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19.3 本规则自2006年5月19日起施行。
上市公司在此之前发生的按照原《股票上市规则》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根据本规则也应当披露的,在本规则发布施行后,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及时披露。
附件:1、《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2、《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3、《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附件1:
董 事 声 明 及 承 诺 书
第一部分 声 明
一、基本情况
1.上市公司名称:
2.上市公司股票简称: 股票代码:
3.本人姓名: 职务:
4.别名:
5.曾用名:
6.出生日期:
7.住址:
8.国籍:
9.拥有哪些国家或者地区的长期居留权(如适用):
10.专业资格(如适用):
11.身份证号码:
12.护照号码(如适用):
13.配偶及近亲属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配偶:
父母:
年满18周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及其配偶
兄弟姐妹:
14.最近五年的工作经历:
二、是否有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三、是否在其他公司任职?
是□ 否□
如是,请填报各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以及您在该公司任职的情况。
四、是否负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清偿债务,或者未偿还经法院判决、裁定应当偿付的债务,或者被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仍然有效的法院判决、裁定所限制?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五、是否曾担任破产清算、关停并转或有类似情况的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或者厂长、经理?
是□ 否□
如是,请说明具体情况和是否负有个人责任。
六、是否曾担任因违法而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是□ 否□
如是,请说明具体情况和是否负有个人责任。
七、是否曾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是否曾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八、是否曾因违反《证券法》、《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和《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等证券市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而受到行政处罚?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九、除第七、八条以外,是否曾因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而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者正在处于有关诉讼程序中?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是否因涉嫌违反证券市场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正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或者涉及有关行政程序?是否曾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而受到惩戒?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一、您及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是否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二、过去或者现在是否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拥有除前项以外的其他利益?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三、是否参加过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或者认可的证券业务培训?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四、除上述问题所涉及的信息外,是否有需要声明的其他事项,而不声明该等事项可能影响您对上述问题回答的真实性、完整性或者准确性?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本人 (正楷体)郑重声明:上述回答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上述回答所提供的资料,评估本人是否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
声明人(签名):
日 期:
此项声明于 年 月 日在 (地点)作出。
见证律师:
日 期:
第二部分 承 诺
本人 (正楷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承诺:
一、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董事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本公司和本人的授权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规定,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二、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董事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本公司和本人的授权人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和通知等有关要求;
三、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董事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本公司和本人的授权人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其他业务规则、规定和通知等;
四、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董事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本公司和本人的授权人遵守《公司章程》;
五、本人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包括及时、如实地答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本人提出的任何问题,及时提供《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报送的资料及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的正本或者副本,并出席本人被要求出席的任何会议;
六、本人授权上海证券交易所将本人提供的承诺与声明的资料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七、本人将按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的专业培训;
八、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九、本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如果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发生争议提起诉讼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住所地法院管辖。
承诺人(签名):
日 期:
此项承诺于 年 月 日在 (地点)的作出。
见证律师:
日 期:
附件2:
监 事 声 明 及 承 诺 书
第一部分 声 明
一、基本情况
1.上市公司名称:
2.上市公司股票简称: 股票代码:
3.本人姓名: 职务:
4.别名:
5.曾用名:
6.出生日期:
7.住址:
8.国籍:
9.拥有哪些国家或者地区的长期居留权(如适用):
10.专业资格(如适用):
11.身份证号码:
12.护照号码(如适用):
13.配偶及近亲属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配偶:
父母:
年满18周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及其配偶
兄弟姐妹:
14.最近五年的工作经历:
二、是否有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三、是否在其他公司任职?
是□ 否□
如是,请填报各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以及您在该公司任职的情况。
四、是否负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清偿债务,或者未偿还经法院判决、裁定应当偿付的债务,或者被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仍然有效的法院判决、裁定所限制?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五、是否曾担任破产清算、关停并转或有类似情况的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或者厂长、经理?
是□ 否□
如是,请说明具体情况和是否负有个人责任。
六、是否曾担任因违法而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是□ 否□
如是,请说明具体情况和是否负有个人责任。
七、是否曾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是否曾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八、是否曾因违反《证券法》、《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和《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等证券市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而受到行政处罚?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九、除第七、八条以外,是否曾因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而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者正在处于有关诉讼程序中?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是否因涉嫌违反证券市场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正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或者涉及有关行政程序?是否曾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而受到惩戒?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一、您及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是否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二、过去或者现在是否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拥有除前项以外的其他利益?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三、是否参加过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或者认可的证券业务培训?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四、除上述问题所涉及的信息外,是否有需要声明的其他事项,而不声明该等事项可能影响您对上述问题回答的真实性、完整性或者准确性?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本人 (正楷体)郑重声明:上述回答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上述回答所提供的资料,评估本人是否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的监事。
声明人(签名):
日 期:
此项声明于 年 月 日在 (地点)作出。
见证律师:
日 期:
第二部分 承 诺
本人 (正楷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承诺:
一、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监事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本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规定,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二、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监事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本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和通知等有关要求;
三、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监事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本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其他业务规则、规定和通知等;
四、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监事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本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公司章程》;
五、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监事的职责时,将监督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并严格遵守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六、本人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包括及时、如实地答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本人提出的任何问题,并促使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时提供《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报送的资料及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的正本或副本,并出席本人被要求出席的会议;
七、本人授权上海证券交易所将本人提供的承诺与声明的资料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八、本人将按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的专业培训;
九、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十、本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如果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发生争议提起诉讼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住所地法院管辖。
承诺人(签名):
日 期:
此项承诺于 年 月 日在 (地点)的作出。
见证律师:
日 期:
附件3: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声 明 及 承 诺 书
第一部分 声 明
一、基本情况
1.上市公司名称:
2.上市公司股票简称: 股票代码:
3.本人姓名: 职务:
4.别名:
5.曾用名:
6.出生日期:
7.住址:
8.国籍:
9.拥有哪些国家或者地区的长期居留权(如适用):
10.专业资格(如适用):
11.身份证号码:
12.护照号码(如适用):
13.配偶及近亲属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配偶:
父母:
年满18周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及其配偶
兄弟姐妹:
14.最近五年的工作经历:
二、是否有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三、是否在其他公司任职?
是□ 否□
如是,请填报各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以及您在该公司任职的情况。
四、是否负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清偿债务,或者未偿还经法院判决、裁定应当偿付的债务,或者被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仍然有效的法院判决、裁定所限制?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五、是否曾担任破产清算、关停并转或有类似情况的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或者厂长、经理?
是□ 否□
如是,请说明具体情况和是否负有个人责任。
六、是否曾担任因违法而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是□ 否□
如是,请说明具体情况和是否负有个人责任。
七、是否曾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是否曾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八、是否曾因违反《证券法》、《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和《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等证券市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而受到行政处罚?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九、除第七、八条以外,是否曾因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而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者正在处于有关诉讼程序中?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是否因涉嫌违反证券市场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正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或者涉及有关行政程序?是否曾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而受到惩戒?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一、您及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是否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二、过去或者现在是否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拥有除前项以外的其他利益?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三、是否参加过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或者认可的证券业务培训?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四、除上述问题所涉及的信息外,是否有需要声明的其他事项,而不声明该等事项可能影响您对上述问题回答的真实性、完整性或者准确性?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本人 (正楷体)郑重声明:上述回答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上述回答所提供的资料,评估本人是否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声明人(签名):
日 期:
此项声明于 年 月 日在 (地点)作出。
见证律师:
日 期:
第二部分 承 诺
本人 (正楷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承诺:
一、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规定,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二、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和通知等有关要求;
三、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其他业务规则、规定和通知等;
四、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五、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时,将及时向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经营和财务等方面出现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本人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包括及时、如实地答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本人提出的任何问题,提供《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报送的资料及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的正本或副本,并出席本人被要求出席的会议;
七、本人授权上海证券交易所将本人提供的承诺与声明的资料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八、本人将按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的业务培训;
九、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十、本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如果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发生争议提起诉讼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住所地法院管辖。
承诺人(签名):
日 期:
此项承诺于 年 月 日在 (地点)的作出。
见证律师:
日 期:
说明:
1、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向本所呈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的人士,均应当填写第一部分声明和第二部分承诺。
2、请回答所有的问题,若回答问题的空格不够填写,请另附纸张填写,并装订在后。
3、若没有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地填写声明部分,或者没有填写承诺部分,或者没有遵守承诺,则属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情形,本所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予以相应惩戒。
4、若对填写事项有疑问,请咨询本所或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