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2006-05-19 00:00

 

  证券代码:600284 证券简称:浦东建设 编号:公告临2006-007

  上海浦东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上海浦东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度股东大会于2006年5月18日上午在上海浦东东方路899号(浦东假日酒店)召开,会议共有27名股东或股东代表出席,代表股份120,519,32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3.3271%。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保荐机构代表人及见证律师出席和列席了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葛培健先生主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200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20,519,29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26股;弃权1 股。

  (二) 审议通过《关于200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20,519,29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14股;弃权13股。

  (三)审议通过《关于200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20,519,29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27股;弃权0股。

  (四)审议通过《关于200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20,519,29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弃权27股。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0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安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公司2005年度共实现净利润56,219,532.85 元。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7,211,838.39元,提取法定公益金3,605,919.20元,加上2004年结转未分配利润73,512,150.72元,2005年度合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18,913,925.98元。

  根据公司目前现金流和经营情况,2005年度分配预案为:拟以2005年末总股本22600万股为基数,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1元(含税)向全体股东分配。

  表决结果:同意120,519,29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27股;弃权0股。

  (六)审议通过《关于和财务公司签订银企合作协议的议案》

  为提高经营决策效率,公司拟与上海浦东发展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银企合作协议,该项关联交易额度为30,000万元,交易定价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确定,有效期为股东大会批准后一年,并授权经营层实施操作。

  表决结果:同意42,176,82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27股;弃权0股。关联人上海浦东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06年度借款额度的议案》

  根据2006年公司流动资金的需求,公司2006年度贷款额度拟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并授权经营层实施操作。

  表决结果:同意120,519,29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26股;弃权1 股。

  (八)以累积投票方式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陆建浩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选举陆建浩先生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任期与本届董事会相同。

  表决结果:同意120,519,28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27股;弃权6股。

  (九)以累积投票方式审议通过《关于选举杨士军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选举陆建浩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任期与本届董事会相同。

  表决结果:同意120,519,28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14股;弃权19股。

  (十)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选举黄爱明先生为公司监事,任期与本届监事会相同。

  表决结果:同意120,519,29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14股;弃权13股。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0,519,29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27股;弃权0股。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0,519,29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26股;弃权1股。

  三、公证或者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聘请通力律师事务所陈巍律师出席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规则》之规定,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会议记录人签字确认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会议记录;

  2.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特此公告。

  上海浦东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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