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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上限放宽
资金摇新股办法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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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5-20 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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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A1版)沪深交易所发布的新办法都规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申购资金的结算。新办法规定结算参与人应使用其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新股申购的资金交收,并应保证其资金交收账户在最终交收时点有足额资金用于新股申购的资金交收。上海证券交易所强调如结算参与人发生透支申购(即申购总额超过结算备付金余额)的情况,则透支部分确认为无效申购不予配号。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会员单位承担。 另据了解,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上市公司增发新股,其上网发行部分,不论是定价发行还是询价发行,均适用该新办法。债券、基金产品的上网发行也可参照新办法进行。 沪深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今日还发布通知称,资金申购办法于今日正式实施。原《关于股票发行与认购方式的暂行规定》(证监发字[1996]423号)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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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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