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证程序全面调整
[□实习记者 何鹏] 2006-05-20 00:00

 

  □实习记者 何鹏

  

  司法部近日发布了在公证业内有小公证法之称的《公证程序规则》,与2002年的规则相比,新规则对我国公证程序和办证规则进行了全面调整和修订,并将于今年7月1日生效。

  司法部副部长赵大程在接受上海证券报采访时表示,此次修订较原《规则》变化较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规范公证执业主体,改变原“公证人员”的称谓,明确公证机构及公证员是公证执业主体;(二)依据公证法设立了公证执业区域制度;(三)增加了法定公证事项的受理要求;(四)明确划分了在公证活动中当事人与公证机构之间对公证事项真实性各自应承担的责任,依法充实、细化了审查、核实的内容;(五)设立不予办理公证制度,作为根据公证法的相关规定设立的公证程序的终结制度之一,该制度对原《规则》设定的拒绝公证制度进行了完善和丰富;(六)对公证程序特别规定内容的调整;(七)依法重新设定了公证争议处理制度;(八)明确监督、查处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司法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也明确规定公证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发现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在办理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权向司法行政机关或公证协会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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