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2006-05-20 00:00

 

  股票简称:G顺鑫    股票代码:000860 公告编号:2006-015

  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顺鑫农业”)2005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06年5月19日上午8时30分在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06年4月15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5名,代表股份226,203,298股,占本公司股份总额的56.87%;其中自然人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4名,代表股份109,298股,占本公司股份总额的0.03%。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李维昌先生主持,公司9名董事、2名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会议,北京天银律师事务所张圣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0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226,203,298股,同意票226,203,29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

  大会一致通过该议案。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0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226,203,298股,同意票226,203,29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

  大会一致通过该议案。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0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226,203,298股,同意票226,203,29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

  大会一致通过该议案。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0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226,203,298股,同意票226,203,29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

  大会一致通过该议案。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0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226,203,298股,同意票226,203,29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

  大会一致通过该议案。

  6、审议通过了公司200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截止2005年12月31日,公司实现净利润88,893,038.17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15,843,480.55元,提取法定公益金14,012,934.69元,加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96,566,579.33元,本次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55,603,202.26元。公司拟以2005年末总股本397,740,000股计算,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分配利润共计39,774,000.00元,剩余部分115,829,202.26元,转入2006年未分配利润。本年度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226,203,298股,同意票226,203,29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

  大会一致通过该议案。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聘请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支付其报酬的议案;

  公司2006年度继续聘请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资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2006年公司拟支付给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审计费用为人民币45万元。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226,203,298股,同意票226,203,29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

  大会一致通过该议案。

  北京天银律师事务所张圣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如下法律见证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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