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力求限售股份出售透明化 □本报记者 黄金滔
今日,深交所发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实施细则》(详见A7),该细则提高了限售股份流通的信息披露要求,要求限售股出售不得影响股改承诺的履行,这将更好地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该细则规定:一、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强化了对限售股份出售程序和信息披露的要求;二、严格要求限售股份出售不得影响股改承诺的履行,并强调了股改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责任;三、充分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强调限售股份持有人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如限售股份出售限制解除前应当向深交所报备并刊登提示性公告;持有、控制百分之五以上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每累计出售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时应及时披露相关情况;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中也必须披露限售股份的出售情况;四、针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如禁止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上市公司发布重大信息公告前出售限售股份等;五、对采取向特定投资者配售方式的,强调了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并要求上市公司聘请律师以保证配售过程的合法合规。
据深交所有关负责人介绍,该细则借鉴了海外相关经验,结合中小企业板的特点,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对限售股份出售予以规范,力求使限售股份出售透明化,达到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目的。
据统计,截至昨日,中小板50家上市公司的限售股份总计约36.43亿股,约占其总股本的58.82%,其中,从8月4日至今年底,传化股份、苏泊尔等46家公司的限售股份将可以上市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