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购上限放宽 资金摇新股办法出台
[□本报记者 王璐 黄金滔] 2006-05-20 00:00

 

  □本报记者 王璐 黄金滔

  

  今天,沪深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发布关于资金申购上网定价公开发行股票的实施办法(详见A7)。这意味着新股发行重启相关配套政策基本出齐。

  与1996年公布的《关于股票发行与认购方式的暂行规定》相比,此次公布的新办法最大特点在于:大大放宽投资者申购上限的额度。按照原先规定,单一账户申购上限规定为当次发行量的千分之一。沪市新办法将申购上限放宽到当次上网发行总量或9999.9万股,深市规定申购上限为不得超过本次上网定价发行数量,且不超过9999.995万股。

  据业内人士介绍,新办法放宽申购上限,主要原因在于相关法律已经取消了千人千股的规定,因此有必要对原先的申购上限作调整。

  沪深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资金申购办法,主体内容基本一致,都包括资金申购的基本规定、上网发行资金申购流程以及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的衔接等。不过在具体细则上,沪深交易市场还存在一定的差异。

  沪深两市均明确资金申购遵循“一经申报,不得撤单”的原则。投资者可以使用其所持的证券账户在申购日向交易所申购发行的新股。深市规定,每一证券账户只能申购一次,同一证券账户的多次申购委托(包括在不同的营业网点各进行一次申购的情况),除第一次申购外,均视为无效申购。沪市规定每一个证券账户只能申购一次,但法规规定的证券账户除外。

  在申购单位上,两个交易所的规定也有所不同。沪市规定每一申购单位为1000股,申购数量不少于1000股,超过1000股的必须是1000股的整数倍;深市规定申购单位为500股,每一证券账户申购数量不少于500股,超过500股的必须是500股的整数倍。

  (下转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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