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导民间资源协调城乡金融发展
[□刘胜非] 2006-05-22 00:00

 

  □刘胜非

  

  近年来,民间金融的迅猛发展,为农村经济的发展起了极大的推动作用。如何引导和规范民间金融,最大程度上发挥其弥合城乡金融差异、推动城乡金融协调发展呢?笔者认为可以考虑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构建以城乡金融互动的现代金融市场体系。民间金融进入市场,一方面激励国有商业银行经营市场化的加深,另一方面是原有金融市场扩大的一种现象。从帕累托关于经济效率和收人分配的最优理论来看,竞争制度使原社会主体在没有福利损失的前提下,另一部分主体有所增加,这项制度变革是符合经济学意义的。因此,作为政府应积极加以引导、监督、管理,使民间金融维持正常的活动,同时,要规划与完善有组织的金融体系,借助于正式金融制度发展来降低社会对民间金融的需要。

  引导民间金融向正规金融组织发展实行试点。小额信贷试点方案审查通过后即可发布招标公告。明确发起人组成的试点组织形式,以及在领取营业执照并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可申请金融业务许可证。试点组织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为增强小额信贷组织实力,在其运营正常后,经发起人同意,允许非发起人的自然人或法人投资入股,或接受金融机构和有关实体的批发资金。贷款利率实行市场化利率,自主经营,自主定价,但必须控制在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试点一定要有可复制的推广意义,实施审慎的监管。建立风险控制和风险补偿基金。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培育多层次的民间金融直接融资市场。通过扩大企业债券发行、中小企业上市、开展股权交易等各种方式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把更多的中小企业引入合法融资渠道。鼓励金融创新,推进商业票据、短期融资债券、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加强创业板市场的建设和完善,发展场外交易市场、柜台市场和无形市场,更多引入境内外的风险投资机构。发展投资基金和信托基金,引导民间资本投入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或其他生产等领域。可以考虑把更多的原由国有企业垄断经营的领域放手给非公有制企业来经营,营造宽松的环境,让民间资金通过购买投资基金、信托基金及更多的融资方式,实现市场运作,投入到经济建设中去。

  确立合理的产权制度。产权改革对民间金融来说,就是要明确民间机构投资者的所有权,以及由此派生的支配权和监督权等等。这种产权制度的变革,在法律意义上,使得民间金融由自发性的非正式性质过渡到政府引导型的正式形式,有利于民间金融逐渐过渡到我国的信用主体。

  发展增量构建全新民营金融机构。一是让民间投资人以股份合作的形式加入地方中小金融机构,成立地方性股份合作银行。二是对农村信用社进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改造,使民间资金持有者成为农村信用社的合法股东;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成立农村合作银行或农村商业银行。三是由民间资本成立的贷款组织按照“只贷不存”原则,同时控制股东人数,在不违反《高利贷法》的情况下,民间贷款组织的资本金、贷款利率可不受特别限制。四是发展名副其实的合作金融组织。建议推广非公有制经济促进会,会员间互相担保和以民营经济为核心内部融资的做法。五是通过制度创新引领民间金融民营化,最终建立民营银行。以现有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为基础,通过吸引民间资本实现民营化产权改造,或以自然人、企业为发起人,通过定向募集民间资金新建民营银行。

  总之,在目前的环境下, 民间金融的鼓励和规范实际代表了金融市场化发展的方向,有着特殊的意义。在充分发挥正式金融安排作用的同时,鼓励和发展符合国家法律规范的民间金融,使民间金融成为农村金融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顺应金融市场化发展趋势的。引导、鼓励与规范农村民间金融一方面可以填补体制内金融制度安排留下的市场缝隙,另一方面可以培养一批市场化的、商业化的民营金融机构,提高其竞争能力,实现城乡金融和谐共同发展,更好地迎接金融领域开放后面临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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