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监督十三类异常交易行为
[] 2006-05-23 00:00

 

  新订《交易规则》增添了“交易行为监督”一章,列明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对此进行重点监督,这些措施加强了交易监督,明确了交易所的监督职责。1、异常交易行为界定

  《规则》对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十三类异常交易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1)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大量买入或者卖出相关证券; (2)以同一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开立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3)委托、授权给同一机构或者同一个人代为从事交易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4)两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5)大笔申报、连续申报或者密集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6)频繁申报或频繁撤销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其他投资者的投资决定;(7)巨额申报,且申报价格明显偏离申报时的证券市场成交价格;(8)一段时期内进行大量且连续的交易;(9)在同一价位或者相近价位大量或者频繁进行回转交易;(10)大量或者频繁进行高买低卖交易;(11) 进行与自身公开发布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相背离的证券交易;(12)在大宗交易中进行虚假或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申报;(13)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

  2、异常交易行为调查措施

  一旦会员及其营业部发现投资者的证券交易出现上述十三类异常交易行为之一,且可能严重影响证券交易秩序的,应当及时向上证所报告。

  对于交易异常的行为和现象,交易所可采取非现场调查和现场调查措施,并且要求相关会员及其营业部提供投资者开户资料、授权委托书、资金存取凭证、资金账户情况、相关交易情况等资料;如异常交易涉及投资者的,交易所还可以要求会员直接提供有关材料。同时还规定会员、营业部以及投资者应当配合交易所进行相关调查,并且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3、异常交易行为处罚

  《规则》对情节严重的异常交易行为,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下列六项措施:(1)口头或书面警示;(2)约见谈话;(3)要求相关投资者提交书面承诺;(4)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5)报请证监会冻结相关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6)上报证监会查处。

  如果对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的措施有异议,受处罚者可以向交易所提出复核申请,但是复核期间交易所不停止相关措施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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