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认定美日邻苯二酚倾销
[] 2006-05-23 00:00

 

  □据新华社电

  

  商务部22日发布公告,公布邻苯二酚反倾销案的终裁决定,认定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存在倾销,并由此对中国的相关产业造成损害,决定自即日起,对原产于上述国家的该进口产品征收4%—46.81%不等的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

  邻苯二酚是一种化学中间体,可用作橡胶硬化剂、电镀添加剂、皮肤防腐杀菌剂、染发剂、照相显影剂、彩照抗氧化剂、毛皮染色显色剂、油漆和清漆抗起皮剂,是合成树脂、鞣酸,农药克百威、残杀威,医药黄连素、肾上腺素、香料香兰素、黄樟素、胡椒醛等的原料之一。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072910。

  商务部于2005年12月2日发布了该案初裁公告,并决定对该产品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初裁决定公告后,商务部继续对倾销和损害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调查。经过进一步调查,商务部终裁认定存在倾销并对中国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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