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2006-05-23 00:00

 

  证券代码: 600306        证券简称:G商业城     编号:临2006--019号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5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06年5月22日上午9: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5人,代表股份67,892,05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8.11%;所持股份全部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公司董、监事及高管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张殿华主持。会议召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采用现场、书面记名逐项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如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一)公司200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67,892,053股,占参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公司200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67,892,053股,占参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公司2005年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

  同意67,892,053股,占参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公司200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67,892,053股,占参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五)公司200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岳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确认,本公司2005年度共实现净利润11,312,934.68元(合并会计报表数据),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以及《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924,739.25元,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789,156.69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57,592,350.83元,减:报告期内因实施200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支付普通股股东股利3,562,778.36元,报告期累计未分配利润为62,628,611.21元。

  鉴于公司经营需要和实际资金状况需求,本次利润分配的预案为:不分配,也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未分配利润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同意67,892,053股,占参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六)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其2005年度报酬的议案

  本公司续聘岳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6年度会计审计机构,根据公司审计业务的工作量及参考行业报酬标准,公司支付该会计师事务所2005年度审计报酬为45万元。

  同意67,892,053股,占参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七)公司章程修正案

  (议案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同意67,892,053股,占参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八)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议案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同意67,892,053股,占参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九)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议案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4月20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的公司三届二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及为控股子公司担保公告)

  同意67,892,053股,占参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十)关于受让沈阳商业城(集团)部分土地使用权议案

  本次资产收购已取得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沈国资发[2006]36号文件批准,该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股东—沈阳商业城(集团)回避表决。(议案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4月20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的公司三届二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及关联交易公告)

  同意3,524,043股,占参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十一)200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议案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同意67,892,053股,占参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王春刚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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