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28 股票简称:*ST新太 编号:临2006-014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广东英卓越信息通讯有限公司(公司第一大股东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英卓越公司)因未能归还兴业银行广州环市东支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到期承兑汇票,兴业银行对此提起诉讼,因公司原董事长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擅自以公司名义为此项承兑协议提供《担保承诺函》,公司亦被列为共同被告,2005年5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一审判决,判定英卓越公司立即归还所欠款项11922490.42元及相应利息和罚息,本公司及其他担保人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公司对此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以上事项已于2005年1月29日、2005年5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公告)。近日本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粤高法民二终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对一审判决做部分改判,现公告如下:
1、维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553号民事判决第一判项。
2、变更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553号民事判决第二判项为:广东金中华通讯服务有限公司(公司第一大股东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金中华公司)、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公司第一大股东,以下简称新太新公司)、翟才忠、邓龙龙对英卓越公司应清偿的前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公司对英卓越公司应清偿的前项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50%的赔偿责任。金中华公司、新太新公司、本公司、翟才忠、邓龙龙代为承担清偿或赔偿责任后,有权就代偿的款项向英卓越公司追偿。
一审案件受理费70927元,财产保全费61437.22元,由英卓越公司承担;金中华公司、新太新公司、翟才忠、邓龙龙负全部连带责任。本公司承担50%的连带责任。二审受理费70927元,由本公司和兴业银行各承担35463.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广东金中华通讯服务有限公司(公司第一大股东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金中华公司)因未能归还兴业银行广州环市东支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到期承兑汇票,兴业银行对此提起诉讼,因公司原董事长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擅自以公司名义为此项承兑协议提供《担保承诺函》,公司亦被列为共同被告,2005年5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一审判决,判定金中华公司立即归还所欠款项5983410.84元及相应利息和罚息,本公司及其他担保人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公司对此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以上事项已于2005年1月29日、2005年5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公告)。近日本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粤高法民二终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对一审判决做部分改判,现公告如下:
1、维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555号民事判决第一判项。
2、变更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555号民事判决第二判项为: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公司第一大股东,以下简称新太新公司)、翟才忠、邓龙龙对金中华公司应清偿的前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公司对金中华公司应清偿的前项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50%的赔偿责任。新太新公司、本公司、翟才忠、邓龙龙代为承担清偿或赔偿责任后,有权就代偿的款项向金中华公司追偿。
一审案件受理费40619元,财产保全费31129.1元,由金中华公司承担;新太新公司、翟才忠、邓龙龙负全部连带责任。本公司承担50%的连带责任。二审受理费40619元,由本公司和兴业银行各承担20309.5元。二审鉴定费50000元由本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