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 及市场禁入决定书送达公告
[] 2006-05-24 00:00

 

  周反美:

  因你在担任闽发证券上海永嘉路营业部总经理期间,对该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行为负有责任。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罚字[2005]43号)和《关于对张晓伟、黄玉鳞等实施市场禁入的决定》(证监法律字[2005]11号)决定吊销你的证券从业资格证书。同时,依据《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对你实施5年市场禁入。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上述决定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 可在本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 也可以在本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6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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