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营销员展业收入下月征免个税
[□本报记者 卢晓平] 2006-05-24 00:00

 

  □本报记者 卢晓平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以下简称《通知》),对保险营销员个人所得税进行了调整。《通知》明确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按税法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目前保险营销员展业的实际情况,佣金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此通知自2006年6月1日起执行。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征免个人所得税合理调整保险营销员税收负担,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此前保险营销员不仅要交纳营业税,还要交纳个人所得税,且目前个人所得税25%的税前费用扣除比例不足以抵减展业费用。2006年1月1日工薪阶层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由原来的800元提高到1600元后,保险营销员税负问题更加突出。上述负责人表示,征税方法调整后,保险营销员的税负普遍减轻,此次保险营销员减税幅度与先前工薪阶层的减税幅度大体相当。具体表现为:营销员收入低于1100元以下者,基本不受本次调整的影响;收入在1200元至6000元之间者,税负减少比例比较大,约在20%-35%之间;收入在6000元至20000元之间的高收入者,税负的降低幅度相对平稳,基本在16%左右。他还表示,减税应当可以有效缓解增员难的问题。据了解,调整前后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发生变化,调整后的征税方法是只对佣金收入的60%的部分扣除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征收个人所得税。

  2005年底,我国保险营销员总人数为147万人,保险营销员实现保费收入占当年保险业总保费收入的39%左右,占寿险公司保费收入的一半以上,不过,保险营销员去年人均月收入仅为1190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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