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难问责,法律须唱主角
[□冯玉国] 2006-05-24 00:00

 

  □冯玉国

  

  山西左云“5·18”矿难,初步确定井下被困矿工为57人,当地安监部门却说仅有5人被困,瞒报问题严重。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愤怒地指出,这起事故是今年以来最大的煤矿事故,“伤亡之严重,性质之恶劣,造成很坏的影响”。李毅中怒斥矿主“草菅人命”。

  可以想象,接下来,矿主和地方政府将承担赔偿责任,有关责任人将由于失职遭到行政问责。但是,假如矿难的问责仅限于此———已往的许多矿难大都处理到这里为止———将使违法成本依然停留在较低的层面,那些以追逐利益为惟一目标的冷血矿主,将不会引以为戒,他们有可能再次置矿工于险地,新的矿难将可能再次发生。

  问责,法律绝不能缺位,不仅不能缺位,还应该由法律来唱主角,且必须对冷血的矿主和失职的监管人员依法严加惩处,才能达到惩戒作用。

  事实上,许多矿难都是人祸而非天灾引起。比如此次的山西左云“5·18”矿难,据下井的矿工反映,早在出事前五六天,他们就发现井下有很严重的渗水现象。他们向队长反映后,队长向矿领导要求撤出人员。但是,“矿方坚持不让撤,并下令谁要不去就罚款100元,为了不被罚款,大伙都硬着头皮下去了,没有想到这一去就遭此大难。”

  同样的细节在已往的矿难中也曾多次出现。在导致166人遇难的陕西铜川陈家山煤矿特大瓦斯爆炸事故中,据死里逃生的矿工介绍,当年11月22日,矿井就被发现有着火现象,矿工当即向矿有关领导汇报,矿领导却让继续生产。第二天,火越烧越大,一些工人提出不下井生产,矿上威胁说谁不下井就扣谁的全年奖金和当月工资,工人只好再次下井生产。几天后,矿难发生。

  明知道有危险,不仅不采取补救措施,反而逼迫矿工从死亡边缘为他们挖煤,以换取利润,如此冷漠的态度,与故意杀人何异?这种恶劣的做法,倘若受不到法律的惩处,就难以令后来者引以为戒。事实上,明知非常危险,依然逼迫矿工下井作业的现象一再发生,就是法律问责不力的必然结果。

  近年来,美国之所以鲜有重大矿难发生,就是由于其法律的健全和惩处的严厉,令矿主们心有余悸,不得不珍视工人的生命。比如,1977年美国通过的《联邦矿业安全与健康法案》明文规定,每个地下煤矿每年必须接受四次安全检查,露天煤矿则必须接受两次检查,矿主必须按照检查人员提出的建议改进安全措施,否则可能被罚款和判刑。除了经常检查,还有突袭检查。联邦检察员获得授权,在紧急情况下有权当场关闭矿场。矿工们有权随时要求联邦机构派员检查矿场状况。

  法律的严厉问责,加大了违法的成本,使得矿主人人自危,从而将美国的矿难降低到了最低限度。这些经验值得我们借鉴。现在,对于矿难的问责多以经济问责(罚款)和行政问责(记大过等)为主,在煤炭价格上升,利润逐日增多的情况下,这种问责在利益的天平上显得越来越微不足道。

  只有法律的严厉问责,才能加大不法矿主及与之相勾结的官员的违法成本,使其不得不以矿工的生命为重,真正地重视安全生产,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矿难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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