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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晓同志: 过去我买过啤酒花公司股票,亏损不小,听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可以起诉啤酒花公司,不知我符合条件吗?
股民 老张
老张读者:
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简称G*ST酒花,代码600090。经中国证监会查实,啤酒花公司在2003年2月至11月间先后为上海尚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15家企业的27项经济业务提供担保,共涉及金额94080.61万元,但啤酒花公司对这些担保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因此,中国证监会在2004年6月9日发布证监罚字(2004)第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啤酒花公司及相关人员作出处罚,啤酒花公司也于2004年7月2日作出公告。
由于你没有具体告知你买入啤酒花股票的价位和时间,这里只能根据专业人士的判断,为你提供诉讼的参考意见。上海证券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成员、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的宋一欣律师认为,只要在虚假陈述揭露日(2003年11月18日)之前曾经买卖过该股票并在该日仍持有的且经计算存在投资亏损的投资者,可以根据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精神,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赔偿请求,投资亏损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佣金及利息。但需要说明的是,该案的诉讼时效将在2006年7月2日到期,过期后,没有起诉的投资者将丧失诉权。
据了解,现在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已经代理了部分投资者起诉啤酒花公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并已起诉到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案由宋一欣律师领衔组成律师小组,接受投资者的委托。买卖啤酒花股票造成相关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如需委托起诉,可以直接同该所联系,以组成共同诉讼,节省有关诉讼费和差旅费。
由于该案的诉讼时效还有不到1个月时间,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接受材料截止时间定在6月10日,投资者如果想提起诉讼,应当在6月10日之前提供如下材料给事务所:身份证复印件;股东卡复印件;经证券公司盖章的涉及啤酒花股票买卖的对账单原件。该律师事务所的联系电话为021-61204525。周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