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重要事项公告
[] 2006-05-24 00:00

 

  证券代码:600988 证券简称:东方宝龙 编号:临2006-021

  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重要事项公告

  特别提示

  被申请人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日前收到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6)城法执字第577 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广州环市东支行。

  被申请人: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宝龙集团轻型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广东省金安汽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广州宝龙集团有限公司、杨龙江、黄乙珍

  起因: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广州环市东支行与被执行人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州市公正处作出的(2005)穗证内经字第43067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14日立案执行,并于2005年11月23日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厦门金龙轻型客车车身有限公司所持有的48%股权及其收益,并委托厦门金科信咨询评估事务所对上述股权进行评估,评估值为人民币30,600,000元。2006年3月2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粤高法执指字第38号民事裁定书,指定本案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06年4月20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该执行证书所确定的义务,应依法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厦门金龙轻型客车车身有限公司所持有的48%股权以清偿其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二、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厦门金龙轻型客车车身有限公司所持有的48%股权及其权益。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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