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禹 刚 唐 昆
昨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和城市商业银行从事短期融资券承销业务,其中城商行的基本门槛为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
央行称,短期融资券市场建立以来,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积极参与融资券相关业务,并希望从事融资券承销业务。央行先后组织部分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就证券公司、城市商业银行从事承销业务的标准进行了讨论,从而制定了如下标准。
城市商业银行从事短期融资券承销业务的标准包括:各项风险监控指标除符合有关监管部门的规定以外,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主要财务指标包括总资产规模不低于400亿元;净资产规模不低于25亿元;资本利润率不低于10%。此外,必须取得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资格两年以上;近两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城市商业银行债券交割量排名位列前10名,且最近一年债券交割量在5000亿元以上,并且近两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而证券公司从事短期融资券主承销业务的标准包括:通过证券业协会的创新试点证券公司资格评审,并获得证券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认可;各项风险监控指标符合有关监管部门的规定;主要财务指标包括总资产规模不低于50亿元;净资产规模不低于25亿元;净资本规模不低于20亿元;上年度净利润不低于4亿元;净资本利润率不低于8%等。
截至5月22日,我国共有157只企业短期融资券发行,总量达2532亿元。而在短期融资债券承销过程中,国有商业银行以及部分股份制银行如光大银行均获得了不菲的分销和财务顾问的收入,如今这一业务开始向证券公司和城商行开放。
不过截至2005年底,全国117个城市商业银行平均资本充足率约为2.7%,因此只有少数优质城商行能够达到上述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