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限小”政策被告上法庭
[□刘霖] 2006-05-25 00:00

 

  □刘霖

  

  杭州市出租车经营者陆建军,考虑到高额的维修费和保险费,以及不断上涨的油价,向市运管处提出申请,要求将自己排量为1.8升的桑塔纳3000型出租车更新为1.4升的夏利三厢轿车,但遭到拒绝。陆建军便把市运管处告上了法庭。现在,法院已受理了这起因“限小”而引发的行政官司。

  这起诉讼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它表明公民的维权行动,已经深入到了不合理的政策层面,凸显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而且,此次诉讼可能产生多米诺效应,加快各地清理“限小”政策的步伐。

  杭州市运管处之所以不同意陆建军的申请,是因为运管处曾于2002年发文,要求更新的出租车发动机排量必须达到1.8升以上,否则不予办理出租车营运证等手续。而陆建军认为:杭州市运管处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在去年12月作出的‘限小’解禁令。”

  笔者赞同陆建军的观点。无论从政策角度、法律的角度、环保的角度还是其自身形象的角度来看,杭州市运管处的规定都是不合理、不合法、不明智的。

  政策方面。去年12月,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下文,明确要求今年3月底前必须完成清理有关“限小”规定的工作。对照六部委的文件不难看出,杭州市运管处于2002年下发的文件是与之相抵触的,属于典型的下位规范违反上位规范的问题,明显属于被清理的限制性规定之列。杭州市运管处不但不主动进行清理,反而继续作为“限小”的依据,未免显得荒唐。

  法律方面。地方政府“限小”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违法。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王建芹曾撰文指出:虽然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但此类许可需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来作出,并且只能是临时性的,即届满一年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限小”显然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环保方面。出租车排量越大,油耗和尾气污染就越高,不仅容易造成污染,也耗费了更多的资源。近年来,石油等资源的短缺已经成为制约中国经济发展的瓶颈,无视这个事实,一味倡导大排量出租车,既加剧了环境污染,也消耗了更多的宝贵资源。

  形象方面。一些地方政府之所以要求出租车必须是大排量的,目的是为了提升城市形象。然而,结果却可能适得其反。由于豪华出租车成本太高,许多司机不堪重负。今年1月,杭州市7名奔驰出租车司机集体挟车出逃。2月,又有19辆红旗出租车出逃。两次豪华出租车出逃事件轰动全国,让杭州非常难堪,为其形象上抹了黑。而且,由于大排量出租车价高,老百姓也不满意。既然如此,何不顺应民意,取消“限小”政策?

  “限小”政策被告上法庭,是地方政府的有关部门拒不执行上级有关政策导致的必然结果,这使得这场诉讼具有了更为重要的意义,那就是一旦遇到类似的问题,公民除了忍耐,还可以通过法律渠道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同时,这场诉讼也为那些依然在坚持“限小”政策的地方提了个醒,再不及时清理相关文件,等被法院判决再去清理就被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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