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结算完善证券质押冻结规则
[] 2006-05-25 00:00

 

  ■证券登记结算专栏之六

  一、证券质押和冻结概述

  (一)一般概念

  质押是担保的一种形式,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证券质押属于权利质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证券财产作为对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证券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证券财产获得的价值优先受偿。证券的冻结一般指法院、证监会等有权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时对相关证券财产采取的控制、保全等限制措施。

  (二)境外市场证券质押和冻结的办理方式

  在证券质押的具体办理方式上,不同国家和地区有所差异。以澳大利亚市场为例,证券质押主要有三种办理方式:一是在债权人本身就是CHESS(澳大利亚证券结算系统)的主办会员(如证券公司)的情况下,债权人可直接通过CHESS设定质押。二是债务人通过CHESS主办会员将证券过户到债权人名下设定质押。三是债务人、债务人的CHESS主办会员与债权人通过签订三方协议设定质押,三方协议需明确规定,未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的CHESS主办会员不得办理质押证券的过户。

  在我国台湾地区,质押当事人需通过台湾集中保管结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市场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参与人(如证券公司)办理证券质押手续,质权人的参与人需在自己的证券账户下设置“设质专户”,办理质押时标的证券即从出质人证券账户过户到与质权人的参与人证券账户下的“设质专户”中。

  对于证券的冻结,在境外许多国家和地区,均由有权机关通过托管证券的证券公司办理。冻结的对象通常为账户内的证券,而非账户本身,因此尽管有关证券在被冻结后不得任意移转或卖出,但投资者仍可通过该账户买卖其他证券。

  (三)国内市场的现行做法

  我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如债务人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必须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交质押登记的申请,在登记结算机构对相应证券进行标记后,质押登记方能生效。目前,登记结算机构已开办的证券质押登记业务主要有两种:一是暂未流通证券(即非流通股)的质押登记,这是目前证券质押登记业务的主要形式;二是流通证券的质押登记,涉及的证券包括流通股、基金、国债等,主要业务是为证券公司自营流通股质押贷款业务办理的质押登记。另外,上海市场还零星开展了一些针对其他投资者的流通证券质押登记业务。

  在证券质押登记业务的具体办理流程上,证券公司为获得商业银行贷款以自营股票出质的,商业银行应当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开设质押登记特别资金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与证券质押相关的资金结算,证券质押登记申请可由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通过电子方式直接向登记结算机构报送。除证券公司自营股票质押贷款外,其他情形下的证券质押登记均需由出质人和质权人亲自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

  在证券冻结方面,无论由证券公司受理还是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直接受理,证券冻结结果均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实施的冻结登记结果为准。目前,暂未流通证券的冻结一般由登记结算机构直接受理。流通证券的冻结一般由托管该证券的证券公司受理。证券公司受理有权机关要求冻结证券的法律文书后,应立即核查相应证券是否已经被冻结或卖出,对未被冻结且未卖出的相应证券应当于最近的交易时刻前立即进行交易冻结,即锁定相应证券以限制卖出。证券公司办理该项交易冻结后,必须于办理当日日间将交易冻结数据按规定数据格式发送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在交收日日终办理冻结登记。

  有权机关如果要求直接在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流通证券的冻结手续的,登记结算机构按规定格式书面向有关机构明确声明拟冻结的证券可能已在托管该证券的证券公司被卖出、若与其他司法机关发生重复冻结则本次冻结无效等操作风险,且有权机关签署认可该声明后,登记结算机构需协助办理流通证券的质押登记手续。登记结算机构受理司法机关协助办理流通证券冻结的法律文书后,于交收日日终对冻结登记数据进行核查,如结果表明该被执行标的尚未被其它有权机关冻结的,登记结算机构即在相应证券账户中实施冻结登记,并于交收日的次日后书面通知该有权机关。

  另外,对于已经提交给登记结算机构作为交收担保品的证券和已作回购质押的债券,根据有关规定是不能进行质押和冻结的。

  二、《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相关规定和落实思路

  《办法》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证券公司在证券质押、冻结方面的有关职责作出了规定,对质押、冻结办理的要件提出了要求。《办法》规定,证券的质押、冻结应“由托管证券的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第四十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对质押和冻结的证券“在证券持有人名册上加以标记”(第二十九条)。

  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顺利推进,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股份将实现全流通,证券市场将迎来新的发展契机。证券的质押、冻结需求,特别是流通证券的质押、冻结需求也将逐渐增多。为了落实《办法》的规定,方便有关当事人办理证券质押、冻结手续,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已经着手梳理和修订证券质押、冻结相关业务规则,并将进一步完善流通证券质押、冻结业务的办理流程,明确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在质押、冻结登记业务办理过程中的具体职责,依法为投资者提供安全、便捷的证券质押登记服务,更好地协助相关权力机关的证券冻结执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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