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初裁认定部分进口氨纶倾销
[] 2006-05-25 00:00

 

  □据新华社电

  

  商务部24日发布公告,公布了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进口氨纶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并决定对该被调查产品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5年4月13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进口氨纶进行反倾销调查。立案后,商务部对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现初步裁定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进口氨纶存在倾销,中国大陆氨纶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同时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54024920、54026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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