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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起对日韩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征收最高119%反倾销税 □本报记者 岳敬飞
一场由上市公司G星湖代表整个中国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产业而发起的针对日韩公司的反倾销战,最终获得了商务部的支持。
今日,G星湖公告称,近日,商务部发布了2006年第 24号公告,对G星湖提起的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案作出肯定性终裁,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征收反倾销税。商务部的终裁决定,认定原产于上述国家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存在倾销,并由此对中国的相关产业造成损害。
公告显示,自商务部公告之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的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时,应当依据终裁决定的各公司反倾销税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对日、韩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为:日本公司119%,韩国大象株式会社25%、其他公司119%。
据悉,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G星湖”)于2004年9月13日代表中国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产业提交了反倾销调查申请,请求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进行反倾销调查。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材料后,认为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及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中国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调查机关于2004年11月9日就收到国内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分别通知了日本、韩国驻中国大使馆。
2004年11月12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并向日本、韩国驻中国大使馆正式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部分,请其通知其所在国家的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明的国外企业。
2005年8月4日,商务部发布该案初裁公告,并决定对该产品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初裁决定公告后,商务部继续对倾销和损害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调查。经过进一步调查,商务部在日前终裁认定日韩企业存在倾销并对中国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来自商务部网站的消息显示,自5月12日起,中国开始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征收25%至119%不等的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
G星湖在今日的公告中称,公司为国内唯一生产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呈味核苷酸公司,呈味核苷酸用于味精、鸡精、酱油等调味品中以提高鲜度。本次商务部的终裁决定,有利于公司提高产品竞争力,进一步扩大产品市场份额,提高公司的经营业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