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和董事长邱忠保公开谴责的决定
[] 2006-05-26 00:00

 

  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在2006年4月30日之前披露2005年年度报告和2006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

  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下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和6.1条等有关规定。董事长邱忠保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行为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3.1.4条、3.1.5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声明与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和第16.3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对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董事长邱忠保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惩戒,本所将抄报上海市人民政府,并将其计入上市公司诚信记录。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监事应当履行监督职责;董事会全体成员应当保证重大信息的及时和公平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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