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中低价房需地方政府“出血”
[□博杰] 2006-05-26 00:00

 

  □博杰

  

  “尽管中低价位商品房政策让购房人鼓舞,但是可操作性很小。”在5月24日举行的第九届科博会“中国城市创新经济发展高层论坛”上,中国社科院城市发展与环境研究中心主任牛凤瑞如是说。他认为,如果政府不为调整商品房供给结构的成本买单,新政策将难以落实。

  牛凤瑞所言不虚。目前,对中低价位商品房和廉租房的态度是两头热,中间冷。热的两头分别是中央和普通购房者。冷的是位居中间的地方政府和开发商,而他们恰是中央调控政策的具体落实者。

  目前,开发商已经清楚地表明了自己的观点。其中,以任志强的表达最为直接:“我是一个商人,我不应该考虑穷人。”显然,将希望寄托在商人身上是徒劳的。

  地方政府虽然不敢如任志强之流,口无遮拦地表明心声,他们对中低价位房和廉租房缺少热情却是人尽皆知的事实。这同样是利益的因素所决定了的。房地产业是推动地方GDP快速增长的最强大力量,中低价位商品房的供应,将拉低房价,减缓GDP增速,减少政府的财政收入,并可能影响到地方政府官员的政绩。

  开发商的行为,是围绕着逐利这一因素展开的,要调动其积极性,必须确保其能够获得足够多的利润。这个利润从哪里来?就目前而言,只能是地方政府“出血”,在利益分配的过程中“自愿”让出一部分利润给开发商。问题是,地方政府舍得吗?有什么措施能促使地方政府,以“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的胸怀,去推动中低价房和廉租房的建设?

  虽然,许多人都提到,提供中低价房和廉租房是地方政府的职责所在,但如果没有相应的激励和惩戒措施,这种讨论本身并无实际意义。我认为,要落实中低价房建设,必须采取相应的具体措施,促使地方政府回归到提供公共服务的本质上来。

  其一,改变目前以GDP为标准的单一的干部政绩考核机制,将落实中低价位商品房、廉租房等社会责任,也列入到政绩考核机制当中去,以让那些有社会责任感的官员,能够得到公正的考评。

  其二,建立严厉的问责机制,对低价位房和廉租房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于落实不力的政府官员,严加问责,杀一儆百,彻底改变政令不畅的局面。

  其三,改变地方政府在与房地产业相关的利益中陷得过深的局面,采取诸如将土地出让金全部收归中央,而由中央统一分配这样的措施,最大限度地将地方政府从利益的链条中剥离出来。

  其四,要求地方政府为中低价位商品房和廉租房的建设,低价提供土地供应,并在税收、贷款等方面给予优惠。从利益方面,给予开发商足够的支持。

  上世纪七十年代,埃及曾经出现了比我们目前还严重得多的住房危机,但是,埃及政府通过建卫星城经济型住宅、建青年公寓、低息贷款等措施,解决了这一问题。“国六条”的调控精神,涵盖了埃及曾经采取过的措施,当务之急是尽快从制度设计上,确保这一调控政策得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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