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千万元重奖吸引金融机构落户
[□本报记者 屈红燕 黄金滔] 2006-05-26 00:00

 

  □本报记者 屈红燕 黄金滔

  

  为实现今年1号文件确立的既定目标———“产业金融中心、金融创新中心、金融信息中心和金融配套服务中心”,深圳市政府日前出台了新修订的《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明确鼓励金融机构落户的奖励金额最高可达1000万元,金融配套服务和风险投资等机构也被纳入到享受优惠政策范围,落户金融机构总部的购地建楼还可享受深圳市政府支持。

  风投等机构被纳入奖励范围

  在新修订的实施细则中,金融配套服务机构被划入享受优惠政策范围。

  这类机构主要包括隶属于金融机构单独设立的信用卡中心、客户服务中心、票据单据处理及备份中心、研发中心、信息技术和数据处理中心、业务营运中心等法人和非法人机构。

  为了巩固深圳创投业的优势地位,深圳市还首次将风险创业投资列入实施细则并予以奖励支持。

  并且,深圳市还将对金融制造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法人机构落户深圳进行奖励,如保险经纪、创业投资公司或创投管理公司等,经批准可参照享受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的有关优惠政策。

  落户奖励额度翻番

  为吸引更多金融机构落户和扎根深圳,深圳市将落户奖励金额由原来最高的500万提高到1000万元。

  实施细则规定,对于落户深圳的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总部,注册资本在10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同时,其他档次注册资本的该类金融机构总部落户奖励金额也有相应的提高。

  而对于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奖励幅度也有相应提高。这类金融机构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50万元;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对于在该市落户并符合相关条件的风投机构,管理创业资本在3亿元以上的,深圳市政府将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给予购地建楼地价优惠

  深圳市对落户该市的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给予购地建楼地价优惠。实施细则规定,该类机构因业务发展需要购地建设本部自用办公用房的,以协议方式出让,并按产业用地地价标准计收,由市财政返还地价的30%。对于在深圳特区外的宝安、龙岗两区,返还标准可提高到40%。

  细则同时还规定,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其本部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人民币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租赁自用办公用房,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40%,给予租房补贴。若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房租低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则按其实际租价的40%给予租房补贴。

  另外,深圳市还将在高管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均给予优惠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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