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5月16日证监基金字【2006】94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天治天得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天治天得利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天治天得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指《天治天得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指《天治天得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天治天得利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指《天治天得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指《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就本招募说明书而言,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暂行规定》:指《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信息披露特别规定》: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指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法并依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总称;
销售机构:指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代销机构:指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代销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服务业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指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指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本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
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间;
(下转B10版)
基金管理人: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