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B10版) 联系人:王序微
(7)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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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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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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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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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大道720号20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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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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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郑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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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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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31-82024184、0531-82024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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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热线:0531-82024184
(13)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新华下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明云成
联系人:毕艇
电话:027-65799560
传真:027-85481532
客户热线:027-65799883
公司网站:www.cz318.com.cn
(14)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138-1号
法定代表人:李树
客户服务电话:0431-5096702
联系人:高新宇
网址:www.nesc.cn
(15)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5、26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梁少珍
电话:0755-25832493
传真:0775-25831718
公司网址:www.firstcapital.com
(16)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
法定代表人:吴晋安
客户服务电话:0351-8686868
联系人:邹连星 刘文康
网址:www.i618.com.cn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复兴西路159号
法定代表人:赵玉彪
电话:021-64371155
传真:021-64715377
联系人:黄薇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层
负责人:廖海
经办律师:廖海 田卫红
电话:021-51150298
联系人:廖海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楼
法定代表人:沈钰文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23楼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电话:24052000
传真:54075507
联系人:蒋燕华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募集,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94号文于2006年5月16日核准募集。
(二)基金存续期间及基金类型
1、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2、基金类别:货币市场基金
3、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募集的基本信息
1、募集方式:直销及代销。
2、募集期限: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自2006年5月29日至2006年6月16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章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3、募集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4、募集场所:本基金通过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网点或其他方式公开发售。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5、基金的面值:每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6、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的计算包括投资者交付的认购金额及其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7、认购费用:本基金认购费用为零。
(四)基金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本基金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基金投资者认购前,需按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基金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投资者可在其认购后的两个工作日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或其认购网查询确认情况。
4、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募集期间,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本基金对单个投资者不设置追加最低认购金额、最高认购金额和累计最高认购金额的限制。
(五)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将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六)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保管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后的10日内聘请验资机构验资,并在收到验资报告后10日内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基金募集未达到法定要求的处理方式
1、基金募集期满,未能达到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若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限制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代销网点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直销网点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午9:30-11:30,下午为1:00-3:00。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于实施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视为下一开放日的交易申请。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赎回公告中规定。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基金的价格以1.00元人民币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投资者在全部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其账户内当前累计收益全部结转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账户当前累计收益为正时,不结转账户当前累计收益。账户当前累计收益为负时,按照赎回比例结转账户当前累计收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购或赎回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方式与时间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于T+1日将赎回款项从托管专户划出,通过销售机构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约定
1、申购基金的数额限制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追加申购不设最低金额限制。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的最低份额为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该投资者在一个网点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500份基金份额时,余额部分的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应在变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费率为零。
(七)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人民币1.00元。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份额申购价格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确定分两种情况处理:
(1)部分赎回
1)如果投资者账户当前累计收益为正时,不结转账户当前累计收益。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赎回价格
例:某投资者账户共有本基金份额2万份,当前累计收益为40元,投资者申请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0=10,0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 万份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000元,投资者账户内基金份额余额为1万份,剩余累计收益为40元。
2)账户当前累计收益为负时,按赎回比例结转账户当前累计收益。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赎回价格+赎回份额对应的累计收益
其中,赎回份额对应的累计收益=(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账户基金总份额)×账户当前累计收益
例:某投资者账户共有本基金份额2万份,当前累计收益为负40元,投资者申请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0+(10,000/20,000)×(-40)=9,98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 万份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9,980元,投资者账户内基金份额余额为1万份,剩余累计收益为负20元。
(2)全部赎回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赎回价格+当前累计收益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当前累计收益为43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0+43.00=10,043.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 万份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043元。
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延续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项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本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份额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当日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单个账户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顺延至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申请总量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2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每两周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本基金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
(十三)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其他基金(如有)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公告。
(十四)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进行份额转托管时,投资者可以将其某个交易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托管。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转出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出手续,在转入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入手续。对于有效的转托管申请,转出的基金份额将在投资者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交易账户。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投资于本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
(十六)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十七)自动申购服务
投资者在认购、申购本基金时,可以选择与民生银行签订自动申购服务协议。自动申购协议签订后,投资者可在约定的时间自动申购本基金。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充分重视本金安全的前提下,确保基金资产的高流动性,追求稳健的当期收益。
(二)投资理念
价值分析基础上实施积极的投资组合管理和严格的风险控制。
预期市场利率走势、研究利率变动对债券价值的影响,利用债券市场非有效性及债券市场创新带来的投资机会,实施积极的投资组合管理并严格控制投资风险,以保证投资目标的实现。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高信用等级、具有一定剩余期限限制的债券、央行票据、债券回购、银行存款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具体包括:
1、现金;
2、通知存款;
3、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4、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
5、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债券回购;
6、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对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短期金融工具为投资对象,依据宏观经济、货币政策、资金供求决定的市场利率变动预期,综合考虑投资对象的收益性、流动性和风险性,进行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积极投资组合管理,保障本金安全性和资产流动性,追求稳健的当期收益(投资流程图见图1)。基金的总体投资策略包括以下层面:
1、基金资产配置
(1)市场利率预期
本基金依据与利率变化相关性较强的经济增长、外贸、投资、消费、物价指数等指标进行宏观经济周期及货币政策目标研究。此外还研究以下影响货币市场资金供求关系的事项,预期市场利率的变动方向:
①央行公开市场操作的方向、强度、频率及中标利率水平变化;
②货币供应量、货币乘数变化,商业银行存贷款变化、超额备付率变化;
③资金年末、年初偏紧、年中相对宽松的一般季节性变化;
④新股发行、新债缴款、股市爆发性行情引起的短期资金供求关系变化;
⑤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推进进程。
(2)组合剩余期限管理
在市场利率预期的基础上,预期市场利率上升时,缩短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预期市场利率下降时,延长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根据货币市场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预期,采用总收益分析法以子弹组合、杠铃组合或梯形组合安排投资组合的现金流分布。
(3)收益率利差分析
正确评估各投资品种的流动性利差,信用利差,依据市场供求关系及市场环境变化引发的利差变化趋势分析,确定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企业短期融资券以及债券回购间的类属配置。
基金主要投资对象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均属高信用等级的债券,信用利差相对稳定且易于评估。企业债信用利差通过产业分析、企业分析、财务分析、资金投向分析和债券保护条款分析确定。
流动性利差主要通过比较类别资产平均收益率、收益率波动度、二级市场存量、月均交易量、月均交易量变动等指标加以判断。
2、基金资产选择
在资产配置比例基本确定的基础上,本基金选择剩余期限和信用等级符合标准、流动性高、价值被低估的投资品种。其中,资产流动性通过二级市场存量、日均交易量、上市时间等指标加以判断,资产价值通过利率期限结构、持有期总收益等指标评价。
3、为了在低风险基础上提高基金的收益和保持投资组合充分的流动性,本基金投资管理中还贯穿使用以下策略:
(1)无风险套利策略
无风险套利策略主要包括跨市场套利与跨品种套利策略。
跨市场套利针对各细分投资市场因投资主体、交易方式等不同导致的资产定价偏离,进行套利操作,在低风险的基础上获得超额收益。
跨品种套利针对品种间因流动性、税收等不同导致的资产定价偏离,进行套利操作,在低风险的基础上获得超额收益。
(2)现金流预算管理策略
结合市场利率预期及未来现金流供给与需求的预测,在投资组合的构建中,采用合理的期限和权重配置对现金流进行预算管理,保持投资组合的高流动性。对回购、央行票据等部分投资品种,将依据其市场特性,采用滚动投资策略,以提高基金资产的持续变现能力。
图1 基金投资流程图
(五)投资决策程序
为保证基金投资原则、投资策略的执行和投资目标的实现,本公司采用较为科学合理的分层决策体制:即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公司最高投资决策机构,以定期或不定期会议的形式讨论和决定公司投资的重大问题;基金经理在其权限范围负责所管理基金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工作,并具体落实投资决策委员会关于该项基金的投资管理决议。
在上述分层决策体制的前提下,本基金采用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投资管理部、研究发展部、定量研究部的相关人员共同组成基金管理小组。本基金具体的投资决策流程分为投资研究、投资决策、投资执行、投资跟踪与调整、风险控制五个环节。
1、投资研究
研究发展部宏观研究员、债券研究员以及定量研究部定量分析师负责研究分析工作,并完成基金投资分析报告(包括宏观经济、货币政策、债券投资策略、个债投资价值等分析),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供投资决策依据。
2、投资决策
(1)确定投资原则和投资限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及公司的有关管理制度,确定基金投资的基本政策和原则性规定,包括基本目标、基本原则和投资限制等。
(2)制定投资计划和项目方案
基金经理依据基金投资分析报告和外部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依据本基金产品的投资原则、投资限制等要求,结合自身对经济政策、证券市场的研究、分析和判断,按月制定投资策略与投资组合建议表,并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定每月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和投资重点。如遇重大情况,投资决策委员会也可召开临时会议做出决策。
基金经理依据上述投资决策委员会审定的资产配置比例和投资重点,根据每周的投资研究联席会议,决定每周具体的投资策略、再辅以每日晨会对当日重大讯息进行讨论,制定具体的投资计划和项目方案。
(3)投资方案的论证和审批
一般投资可由基金经理自主决定,制成投资计划书后,向投资总监备案。重要投资必须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审批程序和相关规定向投资总监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取得相应批准。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审批投资计划和项目方案前必须召开投资决策听证会,由基金经理和相关研究人员阐述投资理由和投资依据。
(4)投资授权和方案实施
重要投资计划和项目方案得到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由基金经理制成投资决定书,经投资总监复核后,由基金经理在授权的范围内组织实施。
3、投资执行
集中交易室交易员依据基金经理的投资决定书,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对投资指令进行监督,并做成基金投资执行表,若执行发生差异,则需填写差异原因,并呈报基金经理及投资总监。
4、投资跟踪与调整
基金经理根据市场变化、投资计划的实施情况和执行效果、研究员与定量分析师的投资跟踪分析报告和建议等,进一步分析判断,并据此在权限范围内及时调整投资组合。一般情况下,基金经理按月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就投资现况进行总结,并提交投资总结报告,如果遇有重大变化需要修改投资计划和项目方案,必须报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5、风险控制
定量研究部风险管理组定期和不定期对本基金进行数量化风险分析和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给基金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使其能够了解投资组合(或拟投资组合)的风险水平,为基金经理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决策支持。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流程作出调整。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银行6个月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税后)。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业绩比较基准的选择必须合理、透明,为广大投资者所接受。
本基金以货币市场工具为投资对象,依据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80天的限制,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确定为银行6个月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税后)。本业绩比较基准是投资者最为熟知、最易获得的低风险收益率之一。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短期金融工具。由于短期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等主要投资品种信用等级高,利率风险小,因而本基金安全性高,流动性强,收益稳健。货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风险较低的品种,长期看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
(八)投资组合限制
1、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的存款银行应当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3、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4、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5、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6、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180天;
7、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9、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11、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因基金规模变动、市场波动、发债公司合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将不受上述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九)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
1、本基金采用如下公式计算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天):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其中:
(1)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通知存款、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逆回购、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2)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3)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采用如下方式确定:发出取款通知前,剩余期限按通知存款的品种计算,发出取款通知后,剩余期限为计算日到约定取款日之间的实际剩余天数。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到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所剩余的天数为止。
(9)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将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投资组合报告部分予以披露。
(十)投资禁止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以下的企业债券;
5、信用评级低于以下标准的短期融资券: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3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②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6、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息债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十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用基金财产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或进行证券回购;
9、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1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八)投资组合限制”、“(十)投资禁止” 以及“(十一)禁止行为”中的相关限制或禁止性规定,该等规定不再适用于本基金。
(十二)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基金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收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基金申购款;
6、中央银行票据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5、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6、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基金收益。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本基金资产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本基金目前投资工具的估值方法如下:
(1)基金持有的附息债券采用溢折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计提应收利息;
(2)基金持有的贴现债券采用购入成本和内含利息列示,按购入成本和到期兑付面值之间的收益,在剩余期限内每日计提应收利息;
(3)基金持有的浮动利率债券采用溢折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浮动利率计提应收利息;
(4)基金持有的质押式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协议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5)基金持有的买断式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所产生的利息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回购期间对涉及的金融资产根据其资产的性质进行相应的估值。回购期满时,若双方都能履约,则按协议进行交割。若融资业务到期无法履约,则继续持有现金资产;融券业务到期无法履约,则继续持有债券资产,实际持有的相关资产按其性质进行估值;
(6)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实际协议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市场利率和交易价格,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投资组合,其中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事件发生之日起2日内就此事项进行临时报告,至少披露发生日期、偏离度、原因及处理方法,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确保以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即使存在上述情况,基金管理人若采用上述估值方法第1项第(1)至(6)小项规定的方法为基金财产进行了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4、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最新规定估值。
5、采用本估值方法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波动带来的影响:
(1)适用摊余成本法时,可能在一定时期内高估或低估基金资产净值。各估值对象的溢折价、利息收入按剩余期限摊销平均计入基金资产净值;
(2)适用影子定价法对估值对象进行调整时,调整差额于当日计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可能产生相应的波动。
6、上述估值方法如有变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开放式基金的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对象
运用基金资产所购买的一切有价证券以及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以及其他投资等资产。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基金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保留小数点后四位,第五位采用去尾的方式。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四位或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基金资产估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或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它当事人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它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它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根据各自的责任程度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方追偿。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基金管理人应在对外公告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结果时注明基金托管人复核情况,而基金托管人有权将有关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给基金投资者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赔偿。
(4)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5)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6)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负责向责任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8)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或其他规定,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9)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以及不可抗力因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予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10)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及处理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2、3、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采用1.00元固定份额净值交易方式,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个开放日将实现的基金净收益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分配的基金净收益参与下一开放日基金收益分配,并每月集中支付,使基金固定份额净值始终保持1.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应分配收益的精度为0.01 元,采取小数点后第3位去尾原则。收益分配的尾差所形成的基金净收益余额按0.01元为单位,于当日进行随机的再次分配。
3、基金收益支付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如当期累计分配的基金收益为正值,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如当期累计分配的基金收益为负值,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缩减相应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取现金收益。
4、本基金收益每月集中结转一次,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一个月不结转。
5、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当前累计收益全部结转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账户当前累计收益为正时,不结转账户当前累计收益。账户当前累计收益为负时,按赎回比例结转账户当前累计收益。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开放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开放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7、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应于实施更改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和《信
息披露特别规定》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基金收益分配另有规定的,本基金遵守其规定。
(四)基金收益公告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于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公告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前一日的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2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收益公告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公告。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00
其中,当日基金份额总额包括上一开放日因基金收益分配而增加或缩减的基金份额。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0.0001元,第5位采用去尾的方式。
按日结转份额的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
其中:Ri为最近第i公历日(i=1,2,…,7)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3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按日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每月初例行对上月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具体做法是将基金投资者账户的当前累计收益结转为该基金投资者账户的本基金份额。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按照相关法律或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它费用。
本基金基金合同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资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为每日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服务等各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支配使用。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算,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若遇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上述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律师费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具体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由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在2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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