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26 900937 100726 证券简称:华电能源 华电B股 华电转债 编号:临2006-015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华电转债”回售的公告(第三次)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回售代码:100902
●回售简称:华电回售
●回售价格:105.52元/张
●回售期:2006年5月30日至2006年6月1日
●回售资金到账日:2006年6月6日
根据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条款第十五条“时点回售条款”的规定,本公司可转换债券(“华电转债”100726)自2003年6月3日发行至2006年6月2日将满三年,达到该时点要求,回售条款生效。现依据《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就公司转债回售有关事项向“华电转债”持有人公告如下:
一、回售条款
1、回售条件与回售价格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条款第十五条“时点回售条款”规定:在本期债券发行日起满三年之日的前三个交易日,持有人有权向本公司回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转债,每张转债的回售价格为债券面值的105.52%(含第三年利息)。
公司转债持有人可以进行回售未转换为股份的转债,也可以不行使回售权。本次回售价格为公司转债面值的105.52%,即105.52元/张(含第三年利息)。
公司转债持有人在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回售申报的,视为对本次回售权的无条件放弃。
2、回售程序和付款方式
(1)回售事项的公告期
在回售期前 5 个工作日内(即 2006年5月23日至5月29日),本公司将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 3 次回售公告。
(2)回售事项的申报期
本次回售的回售代码为“100902”,回售简称为“华电回售”。行使回售权的转债持有人应在回售期内(即2006年5月30日至6月1日的回售申报期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申报方向为卖出,每次申请回售的转债面值数额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
如果申报当日未能申报成功,可于次日继续申报(限申报期内)。
(3)付款方式
本公司将按前款规定的价格买回要求回售的华电转债,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回售资金到账日应为 2006年6月6日。
回售期满后,本公司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和本次回售对公司的影响。
二、回售期间的交易
公司转债在回售期间停止转股,但在回售期内将继续交易。在同一交易日内,若转债持有人同时发出转债卖出指令和回售指令,系统将优先处理卖出指令。
回售期满后至回售结果公告之前,公司股票、可转换债券和转股将停止交易。
三、其它
公司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全部未转股的转债。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四、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大成街209号
邮政编码:150001
联系电话:0451-82525778
联系传真:0451-82525878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5月26日
证券代码:600726 900937 100726
证券简称:华电能源 华电B股 华电转债 编号:临2006-016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1、“华电转债”票面利率为1.5%。
2、每手可转债面值1000元,利息为15元(含税,利息税由券商代扣代缴)。
3、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06年6月2日。
4、除息日为2006年6月5日。
5、兑息日为2006年6月9日。
6、兑息年份为2005年6月3日至2006年6月2日。
7、已申报回售冻结成功的转债,不享有兑息权益。
本公司2003年6月3日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华电转债”至2006年6月2日止满三年,根据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付息利率
按照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条款(五)规定,本公司发行的“华电转债”票面利率为1.5%,即每手可转债面值1000元,利息为15元(含税,利息税由券商代扣代缴)。
二、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兑息日
1、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06年6月2日
2、除息日为2006年6月5日
3、兑息日为2006年6月9日
三、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06年6月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全体的“华电转债”持有人。
四、付息相关事宜
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当日上交所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可转债持有人均有权获得当年的可转债利息。公司将在付息债权登记日之后5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转换成股票的可转债不享受当年度利息。已申报回售冻结成功的转债,不享有兑息权益。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代理支付“华电转债”的利息。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债券持有人可于付息债权登记日后的第5个交易日即6月9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利息,对未办理指定交易的债券持有人的利息款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其办理全面指定交易后,即可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利息。
投资者欲全面了解关于“华电转债”付息的具体条款,请查阅刊登在2003年5月29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五、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大成街209号公司股权管理部
咨询电话:0451-82525778
咨询传真:0451-82525878
特此公告。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