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31 证券简称:G 宏 达 编号:临 2006-013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转让中国中期投资有限公司股权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本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内容: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股份)将持有的中国中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期投资)28.646%的出资(17188万元出资)转让给华夏国际金融顾问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金融),转让总价为人民币17188万元;
●本次股权转让后,公司将不再持有中期投资的股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不属于关联交易;
●本次转让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不产生重大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权转让已经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不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概述
2006年5月24日,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宏达股份与华夏金融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根据该协议书的约定,宏达股份将持有的中期投资28.646%的出资(17188万元出资)转让给华夏金融。股权转让完毕后,宏达股份将不再持有中期投资的股权。
本次交易标的产权清晰,无其他附加条件,不构成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出售行为,亦不属于关联交易。
二、交易对方介绍
名 称: 华夏国际金融顾问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东街1号实兴大厦6040室
法定代表人:宫月云
注册资本: 5000万元
经营范围: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未规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工商注册号:1100002141869(1-1)
三、交易标的情况介绍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中期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玉泉大厦
法定代表人:田源
注册资本:人民币陆亿元
经营范围:国内商品期货代理、期货信息咨询、培训。
2、本次股权转让前,中期投资股东情况:
宏达股份经200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现金方式出资17188万元对中期投资进行增资扩股,持有其28.646%的出资。
3、根据北京明则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2006)明审字第118A号审计报告,中期投资截至2005年12月31日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四、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及定价政策
(一)交易内容:
宏达股份将其持有中期投资28.646%出资(17188万元出资)转让予华夏金融;
(二)转让总价款及付款方式
1、本次转让的股权转让价款,根据北京明则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2006)明审字第118A号审计报告,通过友好协商协议作价17188万元。
2、上述股权转让款项的支付方式为:
华夏金融首次向宏达股份支付股权转让价款12188万元整;第二次支付股权转让价款3000万元整,支付时间为2008年3月30日前;第三次支付股权转让价款2000万元整,支付时间为2008年6月30日前。
(三)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条件协议生效条件及相关安排
协议经转让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和华夏金融向宏达股份支付完毕股权转让款之中的12188万元之后即生效。
五、涉及股权转让的其他安排
(一)本次转让不涉及人员安置、本公司高层人士变动等问题。
(二)本次转让所得,公司将根据公司的发展需要安排其用途。
六、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股权转让,对净利润的影响甚微,也不对宏达股份的资产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二)截止本次股权交易,宏达股份不存在为该公司提供担保,以及该公司占用本公司资金等方面的情况。
(三)本次股权转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况。
七、独立董事的意见
独立董事仓玲女士、伍小泉先生、刘资甫先生对本次股权转让发表意见如下:本次股权转让在交易各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公司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八、备查文件目录
1、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第八次董事会议决议;
2、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3、宏达股份与华夏金融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书》;
4、北京明则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2006)明审字第118A号《审计报告》。
特此公告。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5月25日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转让公司所持中国中期投资有限公司股权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中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第八次董事会议审议的《关于转让公司所持中国中期投资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宏达股份转让中期投资28.646%出资(17188万元出资),其转让标的、交易双方的主体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权转让对公司当期及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无不良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本次股权转让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交易定价公允合理,充分保证了公司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公司利益的情形。本次股权转让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签署):仓玲、伍小泉、刘资甫
2006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