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占上市公司资金就冻结谁的股权
[□本报记者 周翀 商文] 2006-05-29 00:00

 

  证监会新措施坚持了清欠与股改相结合的原则 资料图
  证监会清欠再出重拳,国资委也将发布指导意见对清欠“大限”给予强调

  □本报记者 周翀 商文

  

  证监会昨日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清欠工作的通知》,《通知》对可能的新增占用施以重拳,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的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关于G股公司“以股抵债”工作操作指引》亦同时发布。

  据悉,国资委即将发布的一个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的指导意见中,也将对2006年底这个清欠“大限”给予强调。

  分类清欠设定时间表

  《通知》对清欠工作依据难度给予分类解决的方案,规定占用额较小、控股股东有还款能力的,公司应要求控股股东尽快解决,凡是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资金占用必须在2006年6月底前完成清偿;控股股东确实不具备现金清偿能力的,公司要督促控股股东抓紧办理以股抵债、以资抵债所必备的法律手续,早日进入清欠程序;对情况复杂、解决难度很大的占用问题要采取创新方式解决。凡是有利于公司利益和保护中小股东的方案,上市公司都可以在证监局的指导下大胆尝试,加快解决问题的步伐。控股股东拒不清偿的,公司董事会有责任依法起诉控股股东,通过司法途径追回公司财产。

  清欠与股改紧密结合

  坚持清欠与股改紧密结合是《通知》的一个重要原则,这在《关于G股公司“以股抵债”工作操作指引》中体现得较为充分。《指引》除对“以股抵债”的流程、信息披露和中介机构责任作出规定外,还要求G股公司“以股抵债”的价格应按符合市场化原则,定价按照董事会决议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均价确定。

  对此,有关人士解释说,市价“以股抵债”的方式,有效解决了资金占用问题,清欠与股改结合发挥了相当的示范作用。《指引》的有关规定,一方面是为了与再融资办法接轨,另外,由于股改与清欠的紧密结合,适用该规定的公司数量比较少,且因设置了股东大会表决的相关程序,一些可能发生的道德风险,可以通过股东意思自治的方式予以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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