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强险”基础费率始终是保险公司关注的焦点 资料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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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日前多方征求意见,相关费率方案正待敲定 □本报记者 卢晓平
离7月1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正式实施还有30天时间,记者日前从中国保监会获悉,保监会连续两日在京召开了由相关部委、专家学者及消费者代表参加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征求意见会,“交强险”实施工作有条不紊地进入倒计时,“交强险”制度将很快浮出水面。
据悉,保监会向与会代表通报了自《条例》颁布以来“交强险”各项工作的准备情况,并就“交强险”责任限额、基础费率测算及与交通违章挂钩的费率浮动机制等焦点问题听取了各方意见。
至《条例》颁布以来,保监会积极会同相关部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条例》的要求,组织全行业力量积极、稳妥地推进各项工作的开展。行业协会还牵头抽调各中资公司精算骨干组成了专门的项目组,以市场上主要公司2001年-2003年的经营数据为基础对费率进行测算,形成了几套定价方案。
保监会党委要求全行业从服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出发,既考虑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又兼顾国情及社会承受能力,求真务实地促进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社会管理等功能,真正将“交强险”制度建设成造福人民的平台。
会上,“交强险”的基础费率即价格问题和责任限额即赔偿问题仍是讨论的焦点。大家认为,“交强险”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制度选择,迄今世界上还没有类似我国同时对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实行“无过错责任”的先例。因此,在制定责任限额、基础费率及具体的费率浮动机制时,既要注意借鉴国际经验,又要充分考虑我国交通事故发生率高、国民人均收入水平较低、社会诚信水平亟待提高等现实情况,在制定中将科学性和实际操作性紧密结合。
有的代表表示,“首先限额不能定太高,提供一个基本保障即可,否则相应的费率也会抬高,消费者承受不起!”。另外,由于我国地区经济差异很大,对一些贫困地区尤其广大农村地区,应充分考虑'交强险'实施的条件,把握好时机。
与会代表也指出,由于强制保险不允许保险公司进行风险选择,在经营上实行不盈不亏原则,带有很强的公益性,因此建议国家有别于商业险种,对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给予相应的财税政策支持。
另外,代表们还提出“交强险”保单条款应力求通俗、简明等意见。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将认真听取、采纳社会各界意见,积极稳妥地会同相关部委做好各项工作,“尽快审定费率方案并请示国务院同意后批复公司,以便留出一定的时间,使行业完成系统调试、单证准备等新旧险种衔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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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的六不同
2006年3月28日,国务院令第462号颁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06年7月1日实施。
“交强险”是我国一项全新的保险制度,与消费者熟悉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有着本质的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一是实行强制性投保和强制性承保;二是赔偿原则发生变化。“交强险”实施后,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按照《条例》以及“交强险”条款的具体要求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三是保障范围宽。“交强险”除被保险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等少数几项情况外,其保险责任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风险,且不设免赔率与免赔额;四是按不盈不亏原则制定保险费率,具有社会公益性特点;五是实行分项责任限额;六是实行统一条款和基础费率,并且费率与交通违章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