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明,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截止2006年4月30日,该公司未能披露其2005年年度报告和2006年第一季度报告。
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5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2.1条、第6.1条、第6.3条的规定。该公司董事徐敏、刘振亮、陈秀珍、罗文城、周一民、黄先锋,独立董事李迪勋、廖克、宋争鸣,监事惠书建、代武平、裴际,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王长生、石培林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上市规则》第3.1.4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徐敏、刘振亮、陈秀珍、罗文城、黄先锋、周一民、李迪勋、廖克、宋争鸣、惠书建、代武平、裴际、王长生、石培林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06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