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交强险”业务应单独核算
[□本报记者 卢晓平] 2006-05-30 00:00

 

  □本报记者 卢晓平

  

  昨日,中国保监会发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针对单一业务发布单独核算管理办法,在保险业还是第一次。《办法》规定:经营强制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应当遵循单独核算、单独报告经营损益、专属资产和专属负债。保险公司在核算强制责任险业务的损益时,不得随意挤占成本、随意分摊费用,不得用经营费用挤占赔款性支出。

  《办法》指出,保险公司应当为强制责任险设定单独代码,在会计、承保、理赔、再保等信息系统中实现单独记录和处理。保险公司应定期对财务系统与业务系统中强制责任险的数据进行检验,保证业务系统数据与财务系统数据的一致性。强制责任险的资金可以单独管理和运用,也可以不单独管理和运用。保险公司应当在获得强制责任险业务经营资格的10个工作日内将强制责任险收入、费用认定结果和分摊标准报保监会备案。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年的4月15日之前报送上一年度的强制责任险专题财务报告和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并按照保监会的规定对外公布。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表示,保监会对交强险业务进行单独核算管理,通过公开透明的监管方式,本着不盈不亏的原则,可以最大限度地防止保险公司通过不正常方式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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