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控新政须防有法不依这个克星
[□时寒冰] 2006-05-30 00:00

 

  □时寒冰

  

  继国六条之后,国民期待已久的部委细则———九部委《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终于在5月29日出台。

  此次调控细则,以严厉的口吻开头。强调对宏观调控政策落实不到位、房价涨幅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结构性矛盾突出、拆迁问题较多的城市,要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显然,此次细则较之以往更注重执行的结果。

  但是,此项细则能否被各地严格遵守,使调控达到预期目的,依然令人深为忧虑。在九部委联合出台的细则中,至少有两条被认为很“严厉”的措施是法律早已明文规定了的。

  首先就是住房转让营业税。细则规定,从2006年6月1日起,对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而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就是: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第六条进一步规定:“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但现实情况却是,为了鼓励房屋交易,全国绝大部分地方都违反该条例规定,擅自免征了此项营业税。这正是令人尴尬之处。假如此项法律规定平时就得到严格执行,何至于劳部委大驾再去重复这些规定?

  这种重复本身能比法律更有效吗?未必。去年5月,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三部委也曾联合下发通知,规定自当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应全额征收营业税。对擅自变通政策、违反规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住房给予税收优惠,影响调整后的税收政策落实的,相关当事人将被追究责任。

  但是,通知过后,仅有个别地方“试行”征收营业税,且很快草草收场———最短的仅“试行”了半个月。迄今为止,又有哪个“相关当事人”被“追究责任”?有法不依的结果是,九部委不得不再次重复既有规定。无疑,倘若此次重蹈覆辙,将可能对已显脆弱的法律威严再次造成伤害。

  对闲置土地的处置也存在上述问题。此次,九部委强调,“对超出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从高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工、竣工;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这项内容,同样是在重复法律的规定。1994年7月出台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此已有详细规定。倘若此项法律规定得到切实执行,开发商通过囤地推动房价上涨的企图就难以得逞,又何至于烦劳有关部门出面吃力地进行调控?

  不难看出,在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连续出台的背后,其实是严重的有法不依因素在作怪。已往的调控之所以失利也根源于此。当法律必须由部委出台的细则来捍卫,无论对于法律还是对于这个国家而言,都是一件令人尴尬的事情。既然法律都可以不被遵守,对于比法律权威性低得多的“通知”,地方政府会严格遵守吗?

  法律只有被严格遵守才能为人们所敬畏。有了令人敬畏的法律,一切才能遵循章法,房市也就不会乱到近乎失控地步,不仅社会运行的成本将大大降低,效率大大提高,社会也将更加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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