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的公告
[] 2006-05-30 00:00

 

  A股代码:600360     A股简称:华微电子     编号:临2006-014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修改会议议案;

  2、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已获通过;

  3、公司股票复牌时间安排详见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06年5月29日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06年5月25日、26日、29日每日9:30—11:30和13:00—15:00

  2、股权登记日:2006年5月18日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吉林省吉林市深圳街99号华微电子会议室

  4、会议方式:采取现场投票、接受征集委托董事会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夏增文先生

  7、本次股东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的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议表决的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058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88,006,009股,占公司已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79.66%。

  2、社会公众股出席股东会议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议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表1052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530,060,009股,占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流通股股份总数的53.01%,占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22.46%

  (1)出席现场会议具有表决权的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名,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10,700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0.0107%,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453%。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共1048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52,995,309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53%,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2.46%。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出席了会议,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现场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四、议案的基本情况

  相关股东会议审议事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其要点如下:

  1、以2005年12月31日流通股股本10,000万股为基数,由非流通股股东向股权分置改革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支付25,000,000股华微电子股票,即流通股股东每10股将获得付2.5股华微电子股票。

  2、承诺事项

  第一大股东上海盈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特别承诺

  (1)如果在2006年和2007年两个会计年度中的任何一个会计年度,华微电子的净利润较上一年增长低于30%,上海盈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将向追加送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无限制条件的流通股股东执行追加送股安排一次,追送股份总数为500万股。如改革方案实施日至追加股份股权登记日,公司股本发生变动,追加送股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2)若触发了上项股份追送条款,则现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在股份追送实施完毕日后十二个月内不上市流通,在前项承诺期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

  若没有触发追送股份条款,则现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在自200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上市流通,在前项承诺期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

  上述议案具体内容见2006年5月1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的《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

  五、会议表决情况

  1、总体投票表决情况

  

  2、流通股股东表决情况

  

  3、表决结果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议案经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参加表决的前十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结果

  

  七、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冰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等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OO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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