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徐汇 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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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近日转发了建设部等九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针对房地产市场存在的问题,提出了15条具体措施。这一《意见》公布后,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记者就此走访了建设部新闻发言人。 ●更具操作性 根治两个“国八条”未解顽疾
记者:与去年两个“国八条”相比,这次《意见》有什么特点?
发言人:当前房地产市场中存在的问题,深层次原因是两个“国八条”的措施在一些地区没有得到有效落实。一是多数城市没有提出增加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的具体措施,没有公布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及进度安排。部分地区廉租住房制度没有建立。一些城市适应普通居民需要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供应不足。二是部分城市住房需求偏大。今年以来部分地区居民市场预期变化,购房意愿增强。一些城市房屋拆迁规模较大,被动性住房需求增加。部分城市外来人员购房比例过大。三是一些地方正面引导不够,市场透明度不高,加上一些开发企业和媒体的炒作,严重影响居民市场预期,加剧了市场供需矛盾。四是规范市场秩序工作不到位,对开发商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不力。
《意见》在保持宏观调控政策连续性、稳定性的基础上,针对当前突出问题,结合新的情况,坚持深化改革,标本兼治,加强法制,规范秩序,适当加大调节力度,增强各项政策措施的约束力和操作性。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区别对待。同时,要求健全调控机制,强化调控责任,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明确建房标准 确保百姓住上合适的房子
记者:当前老百姓的普遍感受是,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供应不足,《意见》对此有哪些具体措施?
发言人:《意见》提出了两项具体规定:一是各级城市人民政府要制定和实施住房建设规划。明确“十一五”期间,特别是今明两年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目标,并纳入当地“十一五”发展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其中,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就是要明确具体的空间布局安排。
二是明确了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自2006年6月1日起,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同时要求,过去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根据要求进行套型调整。这样规定,有利于从根本上扭转大套型住房供应比重过高的局面,切实增加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供应。
●打出连环拳 确保低收入家庭有房住
记者:在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供应的同时,《意见》对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提出了哪些政策措施?
发言人:《意见》再次强调了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并就有步骤地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从三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是加快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要求稳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强调尚未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的城市,必须在2006年年底前建立,并合理确定和公布今明两年廉租住房建设规模。要求各地区在2006年年底前都要安排一定规模的廉租住房开工建设。为保障廉租住房制度的建设和各项措施的落实,要求城市人民政府将土地出让净收益的一定比例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各级财政也要加大支持力度。
二是规范发展经济适用住房。要求各地继续抓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强调要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各项规定,加大监管力度,制止违规购买、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保证经济适用住房真正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要。同时,针对一些地区违规搞集资合作建房的现象,《意见》要求严格规范集资合作建房,制止部分单位利用职权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进行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违规行为。
三是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引导居民通过换购、租赁等方式,量力而行,合理改善居住条件,多渠道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供应。
●调节杠杆多元化 税收信贷土地硬性指标三管齐下
记者:党中央、国务院历来强调以经济手段为主的调控,《意见》对此作出了哪些规定?
发言人:主要是从税收、信贷、土地三个方面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意见》根据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过快增长的要求,同时针对部分开发企业囤积土地行为,适当加大了税收、信贷、土地政策的调节力度。
在税收政策方面,为进一步抑制投机和投资性购房需求,引导合理的住房消费,将过去规定的享受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减免条件,由购房后2年调整为5年。同时要求严格税收征管,防止漏征和随意减免。
在信贷政策方面,一是,为抑制利用银行贷款囤积土地和房源,重申对项目资本金达不到35%的开发企业不得发放贷款;规定对闲置土地和空置商品房较多的开发企业,从严控制展期贷款或任何形式的滚动授信;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二是,为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的过快增长,同时考虑到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需求,实行有区别的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控制,即:从2006年6月1日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个人购买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仍执行首付款比例20%的规定。
在土地供应方面,一是,要求科学确定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规模,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并要求这部分用地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为切实降低中小套型住房价格,要求土地的供应应在限套型、限房价的基础上,采取竞地价、竞房价的办法,以招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二是,加大了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意见》重申并强调,对超出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从高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工、竣工;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针对一些开发企业以滚动开发为名囤积土地行为,《意见》明确规定,对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动工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1/3或已投资额不足1/4,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按闲置土地处置。
●政策区别对待 不会增加老百姓负担
记者:此次从税收和信贷等方面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会不会增加老百姓的负担?
发言人:《意见》充分考虑了对居民合理住房消费需求的支持和保护。从税收政策看,对以自住为目的普通住房消费,1999年以来,国家陆续出台了许多优惠政策。由于居民为自住购买的普通住房,一般不会在5年内转让,因此这次将营业税政策优惠的居住期间从2年延长为5年,并没有改变国家对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消费的支持政策。从住房消费信贷政策看,这次调整实行区别对待,对个人购买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仍维持了原来首付款比例20%的规定,不会增加中低收入群众的消费负担。
记者:《意见》再次要求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和进度,主要是基于什么考虑?
发言人:部分城市住房需求偏大,供求关系偏紧,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房屋拆迁规模较大,被动性住房需求增加过快。
为此,《意见》要求各地严格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加强拆迁计划管理,量力而行,严禁大拆大建,合理控制房屋拆迁规模和进度,严格控制被动性住房需求,并明确2006年各地拆迁规模原则上控制在2005年的水平以内。同时还对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提出了要求。
(据新华社北京5月30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