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征不动产税需慎行
[□林江枰] 2006-05-31 00:00

 

  □林江枰

  

  我国开征不动产税已势在必行。据昨天的《二十一世纪经济报道》披露,5月29日,国务院相关课题组发布的报告显示,我国的不动产税税率将在0.3%-0.8%之间,税收主要归地方政府所有。

  不动产税,也称物业税、房产税。开征不动产税的重要理由之一,是中国房地产税比重偏低。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提供的数据表明,中国房地产税仅占全部税收收入的2.36%,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也仅为8.12%;而西方国家的房地产税或财产税,占基层政府财政收入的比重甚至达71%。但是,这个依据广遭质疑。中国的房地产税费并不算低,在房价构成中税负比重至少在35%-40%左右,其特点是过度集中于开发环节。

  需要强调的是,现在所提的征收不动产税的目的,较之最初时已有很大改变。最早提出不动产税时,专家们认为我国在房地产的开发环节税费偏重,而持有环节税费没有或者偏轻,两者不平衡。应通过开征不动产税,将前一个环节的税费向后一个环节转移,即把开发环节过高的税收成本转移到持有环节。从而,通过降低开发成本,降低房价。

  但是,后来相关官员在提到开征不动产税问题时,只提到我国保有和交易环节税费偏轻,而对开发环节税费偏重的问题避而不谈。这就意味着,开征不动产税,不再是一个税费环节转移的问题,而是增加新的税收问题,即在开发环节税费不变的情况下,增加保有和交易环节的税费。这种思路必然衍生出接下来这个结果:住房开发成本并没有降低,达不到降低房价的目的,还可能由于增加了保有和交易环节的税费,而凭空加重公众的负担。

  不难看出,在研究开征不动产税的过程中,伴随着激烈的利益博弈,其结果是,改变了开征不动产税的初衷,即从减轻老百姓购房压力,变成了由地方政府分享房产中的利益。问题是,在已经有高达70%的人买不起房、房地产市场已严重扭曲的情况下,凭空加重老百姓的负担,是否有利于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是否会导致更为严重的后果?这些问题,是绝不能忽略的。

  开征不动产税也面临着法律瓶颈。《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

  而且,目前开征不动产税的条件尚不成熟,如果硬要开征,征收成本将非常高,原因是我国目前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还不够完善,还不具备科学的针对不动产的价格评估机制及严密的会计制度———这恰是开征不动产税的前提条件。

  另外,开征不动产税,也可能遭到来自公众观念上的抵触。众所周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居住用地的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为70年,期满后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和其它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这就是说,公众所拥有的不动产,其实并不是“不动”的,在70年内,除去折旧是每年递减的,到70年头上,变得一无所有。

  不动产税税率虽然不高,但涉及千家万户,影响重大,须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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