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废除死刑与国情不符
[□冯光明] 2006-05-31 00:00

 

  □冯光明

  

  近年来,因贪污受贿被查处的党员干部人数一直居高不下,而被判死刑的人却越来越少了。为何原安徽省副省长王怀忠收受贿赂517.1万元,被执行了死刑,而毕玉玺因受贿、私分国有资产1304万余元却被判处死缓?《法制早报》报道了由此引发的争议。

  死刑少了,有两个重要原因。其一,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在1999年的一个决议中,敦促所有还保留死刑的国家,不要将死刑适用于非暴力的经济犯罪。减少乃至废除死刑是近年来的一种趋势,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在朝这方面努力。其二,我国法律的伸缩性太大。我国《刑法》规定,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但并未规定具体处罚界限,宽泛的量刑幅度给予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有不少专家提出,应该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有教授认为,“死刑太多的话,人们对死刑也就没有恐惧感了,贪官也都麻木了,认为多少都是死,还不如死前多贪一些……如果减少死刑,更有利于产生威慑力。当初的刘青山、张子善两个人头换来了中国官场上至少20年的安定就是个很好的例子。”

  我认为这是一种很矛盾且不能自圆其说的观点。是死刑太多会令贪官恐惧,还是死刑很少更令贪官恐惧?我认为显然是前者。而且,既然判处刘青山、张子善死刑,可以让中国官场至少安定20年,那就还应该效法,严厉惩处贪官污吏,而不是废除死刑。

  世界上一些国家之所以敢于废除死刑,关键是它们有着与死刑同样严厉的替代刑罚,来填补废除死刑后所遗留的空缺。比如,终身监禁。终身监禁与死刑一样,同样令人畏惧。但在我国,并没有终身监禁的处罚规定,而无期徒刑由于“伸缩性”太大,鲜有达到“无期”的,很容易被钻空子,与终身监禁的威慑力不可相提并论。

  而且,终身监禁犯罪人的成本远远高于处死犯罪人的成本,需要国家财力的支持。我国现在能够将大量资金投入这方面,以维持被终身监禁的犯罪人的生活吗?显然,现在废除死刑对中国并不合时宜,至少也应该在找到死刑的替代刑罚以后,才能作出这种决定。否则,废除死刑将去掉贪官心中的最后一个恐惧,导致经济犯罪的进一步泛滥,给整个社会造成更为严重的损失。

  事实上,现在对贪官的处罚不是太严厉的,而是太轻微了。去年10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的尚爱国先生,在《检察日报》撰文指出:仅山东某市辖区检察院从2000年到2005年上半年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被法院作有罪判决的143人中,适用缓刑的和免予刑事处罚的就达102人,占有罪判决人数的71%!这一现象在全国基层普遍存在。对贪污受贿、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过多过滥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这样做明显地违背了刑罚公平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在替代死刑的刑罚出现以前,废除死刑不符合中国国情。实际上,在腐败依然严重的今天,我们应该讨论的不应该是废除死刑问题,而应该是如何严厉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问题,以让贪官污吏们心生畏惧之心,减少犯罪行为发生。这更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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