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控新政应强化对地方政府的约束
[□姜素芬] 2006-05-31 00:00

 

  □姜素芬

  

  国六条细则出台,成为国民最关注的焦点问题。通读细则,不难发现,其中最为严厉的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主要是针对开发商的。比如,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对项目资本金比例达不到35%等贷款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贷款;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等等。

  但是,众所周知,房价上涨的主要幕后推动者,首先就应该是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与房地产业的利益联系非常紧密,换句话说,它们本身就是这个庞大利益链条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如果没有地方政府对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阳奉阴违,没有地方政府与开发商的“配合”乃至纵容,房价根本不可能涨到如此离谱的程度,整个房地产业也不至于走到今天这种畸形的亢奋状态,成为影响经济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的一大隐患。

  就现实的房地产业而言,由于市场扭曲,决定房价的决定性因素并非供需,而是地方政府与开发商。此次细则出台,开发商的确痛了。问题是,另一个起决定作用的地方政府,比开发商更能影响房地产业的走向。如果不强化对地方政府的制约,一旦地方政府再次对调控新政阳奉阴违,在背后与开发商联手对相关调控政策采取“变通”的对策,开发商有可能再次露出狰狞的面目,在逐利的道路上走得更远。

  笔者的担忧并非毫无根据的凭空想象。目前,地方政府与房地产业的利益联系丝毫没有剥离。由于土地出让金等收入,在地方财政中所占比例甚大,地方政府推动房价上涨的动力一点也没有减弱。在已往的宏观调控中,总有一些地方政府“逆向调节”,不仅不出台具体政策,切实稳定房价,反而使房价在调控期间以更加快速的步伐上扬。因而,在地方政府与房地产业的利益联系依然十分紧密的今天,只有强化对地方政府的约束,才能确保调控新政产生良好效果,反之,则可能由于地方政府的阳奉阴违而大打折扣。

  此次九部委细则,之所以未强化对地方政府的制约作用,也有现实的顾虑。1993年的分税制改革后,中央财力增强,而地方财力减弱。新华社记者在一篇报道中,曾经引用了一句比较流行的顺口溜来形容分税制改革后的财政现状:“国家财政蒸蒸日上,省级财政稳稳当当,市级财政摇摇晃晃,县级财政哭爹叫娘,乡级财政精精光光。”

  由于财力减弱,而事权并未减少,财权与事权不统一,地方政府的压力巨大。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相关调控政策在出台的时候,一般都会给地方政府留有一定的余地,不敢卡得太死。但是,哪怕预留下一个很小的空隙,地方政府依靠长久积累下来的丰富的经验,也能淋漓尽致地自我发挥。

  因而,无论是现在的调控新政,还是以后出台的宏观调控政策,要想得到切实执行,必须彻底堵住地方政府“自由发挥”的空间。当然,这有一个前提,就是解决目前困扰地方政府的财权和事权不统一的问题。只有这样,调控政策才能真正取得中央所期待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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