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2006-05-31 00:00

 

  证券代码:600223     股票简称:G万杰     编号:临2006-014

  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度股东大会于2006年5月30日在山东省博山经济开发区山东万杰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20名,持有表决权的股份27245.0822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53,625万股)的50.81%,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召开合法有效。会议由董事长孙峰先生主持。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计名投票表决方式对大会议案逐项进行审议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0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7245.0822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0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7245.0822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0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2005年受国际石油价格上涨影响,公司化纤产品主要原料PTA、EG价格居高不下,造成公司生产成本增加;受国内化纤行业市场低迷影响,公司产品涤纶长丝、短纤维价格持续下跌;公司下属子公司淄博通宇新材料有限公司聚合装置运行不稳定,造成原料消耗过大。受以上因素影响,公司2005年度全年出现亏损。经深圳大华天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2005年度实现净利润-121,067,420.52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124,472,134.08元,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3,404,713.56元。鉴于公司在2005年度全年出现亏损,2005年度利润不进行分配。

  同意27245.0822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0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27245.0822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05年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

  同意27245.0822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年度薪酬的议案》;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拟定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2006年度的薪酬区间为:6万元至7万元的2人,4万元至5万元的3人,3万元-4万元的6人,2万元-3万元的3人,独立董事年度津贴为3万元/人/年,差旅费及其他工作费用据实报销。其中,监事会召集人刘金汉先生在本公司控股股东任职,未在本公司领取薪酬。

  同意27245.0822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决定继续聘任深圳大华天诚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特聘的会计审计机构,聘期为1年。2006年度审计费用为30万元。

  同意27245.0822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重新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27245.0822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重新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27245.0822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27245.0822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1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27245.0822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1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0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及有关规定,与本项议案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持有的本公司27,215.1262万股有表决权的股份未参加本项议案的表决。该表决权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故对本项议案有表决权的总股份数为29.956万股。

  同意29.956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13、审议通过了《关于山东万通达纤维有限公司购买房屋所有权、动力设备及辅助设备的议案》;

  同意27245.0822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由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姜省路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05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2、公司200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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